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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系统管理办法,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插图

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依法执行政府采购

为了加强我县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结合财政工作实际,讲四点意见。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适用的法律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所适用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望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1、政府性投资项目含义。

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投资的所有项目(含修缮、购置项目),包括垂直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公路建设、农林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理等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改等建设项目。

2、项目报建管理。

凡是在我县境内投资兴建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审批报建制度,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认真填报报建表报县政府,经主管县长、县长签字同意后,编制工程设计及预算,报财政部门进行批复。然后到审计部门审计资金来源情况,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正式手续,到建设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1

价报告,然后到发改委办理立项批复。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要求进行招投标。

3、项目预决算管理。

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交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预算等相关文件,财政部门评审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的依据,同时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或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一次性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4、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凡是在我县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道桥建设工程、农林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理、办公楼修缮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都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不得签订阴阳合同或一口价合同。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5、项目建设管理。

我们财政部门配合各业务主管部门参与项目的报建、预算审查;项目招投标前,负责对其标底或投标上限控制价进行审查批准;负责下达项目资金指标,并按照规定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资金财务监管,跟踪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县政府汇报重点项目资金的到位及拨付使用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负责项目预算、竣工决算批复和项目评审工作。

6、资金管理

(1)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指定用途,能够形成实物量的财政性资金、其他资金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其他资金包括垂直部门的建设资金。但不包括综合整治、普查调查等专项资金和低保、粮食直补等个人及家庭补助的民生项目资金。

(2)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上级财政部门下达拨付的项目资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拨付县直各部门的项目资金;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自筹项目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筹集的募捐、馈赠收入);按照一事一议规定自筹的以资代劳配套资金;财政担保的金融部门项目贷款资金;垂直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资金。

(3)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财政部门把项目资金归集到指定专户(含其他各渠道筹集的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预算提出资金申请,报送主管县长和县长审批,财政部门核对后按照程序拨付总投资额10%预付款。

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县财政局按拨款程序审核后,拨付总投资额20%预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后,县财政局按工程形象进度在工程完工前拨付总投资额的40%。在工程项目评审结束后,按照评审后总投资额拨付项目资金的25%。预留结算金额5%以上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

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各职能部门行使相关职责,进行多方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

8、监督检查

县财政、发改、审计、监察和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项目建

设负有监管职责,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管。

三、政府采购管理

县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同级政府的集中采购业务。政府采购办负责下达采购计划,政府采购中心执行具体的采购业务。

1、政府采购的含义。

政府采购,是指中、省、市直有关单位、县所属机关、事业和团体组织作为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资金的含义。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非税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其他资金,(不包括综合整治、普查调查等专项资金和低保、退耕还林、粮食直补等个人及家庭补助的民生项目资金)。

3、采购方式及限额。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货物类和同类品目采购计划达到1万元的(含1万元),建设类工程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服务类的印刷、信息技术、信息软件开发等项目采购计划达到50万元的(含50万元),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限额以下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4、政府采购的实施。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实行集中采购,由采购单位详细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在表中注明资金来源)。交财政分管业务科室审批(用非税收入返还资金采购的项目同时提交非税收入返还资金用款申请书)。所有建设类项目的还得把填报的《政府采

购计划申请表》等表格,交财政经建股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财政相关业务科室对政府采购资金计划进行严格审核、签字、盖章,由政府采购办下达采购资金计划到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执行集中采购。执行中需追加采购计划的,同样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采购结束后,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应本着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态度,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验收,并共同出具验收报告。验收采取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政府采购中心抽检验收、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验收等方式。采购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组织验收小组,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共同参加验收。

5、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的办法,采购中心在完成采购行为后,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合同原件、验收报告原件、发票复印件等文件开具《政府采购付款通知书》,通知业务科室划拨采购资金,其资金的具体支付程序按照孙吴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流程办理。

6、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进行现场监督;政府采购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和县监察局联合进行现场监督。

在现场监督过程中,监察局、采购办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实施监督,不得参与谈判等直接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的相关政府采购文件报送政府采购办、监察局(1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备案。

四、法律责任

对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任何审批手

续。如有私自为建设单位办理手续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财政部门将不安排项目资金。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违反国家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未经县政府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对未经批复擅自变更及调整项目预决算的;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不按规定要求报送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等等。

采购单位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停拨一切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项目资金和政府采购资金的,县财政局立即停止一切资金的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共权力阳光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指从各种渠道筹措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

1.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2.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3.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

4.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性融资或借款

1.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2.商业银行贷款;

3.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国债转贷资金;

5.国有投资公司的企业债券及信托资金;

6.财政借款和其他借款。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计划安排

第六条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依照本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及社会综合财力的预测情况,汇总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七条经批准的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在年度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计划的,按原计划报批程序调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因建设需要新增立项的项目,必须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调研后报市政府审议通过,按照程序追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等,应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应遵循“合法、合理、合规”的原则,按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合同、项目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核定的规模和投资额。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办法。

(一)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具备条件的应通过直接支付的方式,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给设备供应、劳务提供单位等。

(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务总监制度,由财务总监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管理。

(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银行开设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的印鉴章由项目法人单位财务章、法人代表章、财务总监章组成。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月度计划申请,具体拨付程序如下:

(一)拨付申请。各项目法人单位须在每月25日前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填制“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月度用款计划申请表”,表中需填写项目预算、已拨付资金、本次申请金额以及款项明细用途、收款单位、账号等内容,同时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报财务总监,包括:

1.工程承包合同书(只提交一次);

2.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只提交一次);

3.施工图预算(只提交一次);

4.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

5.已完工程结算单;

6.对拆迁项目,具体提供到户的拆迁协议书、评估报告、产权证、土地证、拆迁户的领款手续等资料;

7.对多渠道投资的项目,还要提交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报告;

8.发票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拨付审核。财务总监在收到项目法人单位的拨付申请后,应根据项目预算、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进度,审核申请拨付的资金用途、用款或收款单位及其他各项填报内容,通过实地考察、查账、审验合同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项目法人单位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申报材料,财务总监将审核同意的全部材料报送至市财政局。对手续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的拨付申请,财务总监应及时告知项目法人单位按规定补齐材料,材料齐全后方进入审核程序。

市财政局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确定拨款额度,报市政府最终审核同意后方可拨款。

(三)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和累计支付工程款不超过完成工程量的70%,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将款项转拨施工和相关单位,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或达到批准工程预算总额的7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核定工程决算造价,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付至工程决算造价的90%,余款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四)拨付渠道。凡是市财政局预算安排的资金项目,由市财政局将工程项目价款拨付至项目法人单位;市相关国有投资公司融资的项目,由市相关国有投资公司将工程项目价款拨付至项目法人单位。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后有结余资金的,财政安排的应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其他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挪用和挤占结余资金。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期间,发改委、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投资计划和财务执行情况,掌握工程进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项目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四)配套资金来源不落实或未按照比例到位的;

(五)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六)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七)不按时进行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九)超过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调整概算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

(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等未专款专用项目资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市各融资平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政府扶持民营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的调研分析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

关于政府扶持民营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的调研分析2010-06-2918:53:33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关于政府扶持民营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的调研分析关于政府扶持民营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的调研分析(2)

近年来,国家和省上对我市民营企业的项目发展给予大力支持,就27年下达资金24多万元,扶持企业56家。这些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的转化、专利转化、企业技术创新和改造、弱势项目的扶持、环保的投入,资金的扶持,为企业注入了活力,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和解困起到的积极的促进作用,引发的变革是现实而深远的。为进一步加强

政府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扶持资金强大的带动效应,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我委对27年以来政府扶持民营企业的项目申报、资金争取以及项目进展情况开展了督查和调研。针对政府扶持资金运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扶持资金申报、使用和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项目资金的运作,实行的是自下而上逐级上报,资金自上而下逐级审批。在整个运作过程中,从中央到省、市、县的四级项目计划和财政资金透明度相对较高,发改委作为承上启上的职能部门,承担着项目计划、申报、审批、下达、检查、验收的职能,整个项目和资金的运行都是通过账面上的“数字流动”进行管理的。这些环节毕竟经手的只是计划、指标,监管起来相对容易的多。而作为具体承担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县(市、区)发改局,在项目呈报、资金拨付和项目建设管理监督方面涉及范围广,管理难度大,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

环节。从我们这次调研的情况看,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前期论证不充分。项目的设计不够准确、扎实,致使项目的申报与审批偏离实际,引发计划批复和实施过程中的偏差。这一问题贯穿于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编制概预算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中,在调研的10个县(市、区)中,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具体实施过程中,项目申报不规范、工程预算更改、资金拨付拖延、资金用途改变、账目管理混乱等问题,个别地方由于对市场调研不充分,造成项目还未实施,企业已经倒闭的现象。如**拿口平荣奶牛场,23年为改善**重点流域水污染,拟建沼气池21立方米,申报资金45万元,24年资金到位,但由于长富集团总公司的投资出现失误,引发下属公司资金链的断裂,加上乳业市场疲软,企业经营出现了问题,工程只建设了一半就被迫停工。

2、项目监管体系不完善。项目的监管是一项复杂的过程,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出现资金违规,而事后检查、整改又带来了很大的工作量和后遗症。在对10个县(市、区)的项目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普遍存在“项目申报拼命干,资金争取一头汗,项目到手一边看”的问题,县市发改局对项目的监管意识淡薄,管理手段简单,项目的监管体系不够完善,认为发改部门的职责就是争取资金,监管是纪检部门或是业务部门的事,致使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不尽合理。有的县市发改局的纪检部门对本有哪些项目得到了国家和省上的补助都心中无数。

3、项目评价体系不健全。目前,国家及省预算外资金扶持给我市民营企业的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大都是县级发改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项目实施的过程、项目质量的验收、项目效益的评价都是县发改局说了算。尽管省项目稽查处、市监察室每年都要组织检查

验收,国家发改委也会不定期的进行检查验收,但由于缺乏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和竣工以后的科学评价,因此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资金使用出现的偏差难以及时纠正。往往是事过境迁才进行整改,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同时,由于有些项目是经由业务口下达的,往往是几个部门共同组织和实施,管理主体不明确,也造成项目的责任评价无人过问。

4、项目建设周期不同步。表现在项目跟不上企业生产和市场需求的周期,往往有一定的滞后性,致使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难以评价。如对我市生猪标准化企业的补助项目,前几年,市场猪肉价格持续低迷,养殖场难以为继,纷纷倒闭改行,而去年以来,市场猪肉价格持续上涨,养猪户经济效益倍增,大批的新型养殖场应运而生,而此时,国家才开始补助养殖户,有部分资金至今还未拨付到养殖户手中,从立项到资金投放时间太长,政策明显的滞后,与

项目建设、市场的需求周期间的矛盾,贻误了行情,错过了周期,影响了当年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产出的实际效果。

二、项目资金管理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

任何事物的发生、发展都有其内在的动因、外在的表现。在国家扶持民营企业资金监管中出现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归根结底仍然是体制的不健全、不完善引发的。

1、项目报告与实际情况脱节。在下达控制指标之前,项目选择投入的不确定,导致项目资金申报与资金的可投入量上的差异。从县(市、区)角度来讲,上级的项目资金不管采取什么方法,只要争来就是自己的。各县(市、区)政府对发改系统的绩效考证标准注重的也是争取到多少项目、拿到多少资金。而各级审批机关,目前还主要是依据项目报告来审批,这种情况自然就难以避免在项目编报上“做文章”,有的甚至是关系项目、人情项目

伊犁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管

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共权力阳光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伊犁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州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含土地经营收益)等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指从各种渠道筹措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

1、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2、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3、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

4、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

(二)项目建设单位安排的建设性资金

1、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入;

2、捐赠收入;

3、其它收入。(三)政府性融资或借款

1、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2、商业银行贷款;

1

3、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国债转贷资金;

5、国有投资公司的企业债券及信托资金;

6、财政借款和其他借款。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六条州发改委、州财政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依照本财政可用财力及社会综合财力的预测情况,汇总本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并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经批准的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计划的,按原报批程序提出申请,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州发改委、州财政局调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因建设需要新增立项的项目,必须由州发改委会同州财政局等部门调研后报州人民政府审议通过,按照程序追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调整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调整原因、调整数额、原项目审批、预算批准等文件和申请调整时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八条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等,应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应遵循“合法、合理、合规”的原则,按投资计划、预算、合同、项目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

2突破核定的规模和投资额。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办法。

(一)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原则上应通过直接支付的方式,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劳务提供单位等。

(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按项目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月度计划申请,具体拨付程序如下:

(一)拨付申请。各项目法人单位须在每月25日前根据实施计划、施工进度等填制“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月度用款计划申请表”,表中需填写项目预算、已拨付资金、本次申请金额以及款项明细用途、收款单位、账号等内容,同时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工程承包合同书(只提交一次);

2、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只提交一次);

3、施工图预算(只提交一次);

4、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

5、已完工程结算单;

6、对拆迁项目,具体提供到户的拆迁协议书、评估报告、产权证、土地证、拆迁户的领款手续等资料;

7、对多渠道投资的项目,还要提交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报告;

8、发票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拨付审核

项目监理单位在收到项目法人单位的拨付申请后,应根

3据项目合同和工程进度,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州财政局对项目法人单位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申报材料,应按照项目资金预算、投资计划和项目支出进度,审核申请拨付的资金用途、用款或收款单位及其他各项填报内容,通过实地考察、查账、审验合同等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资金拨付。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按合同、按工程进度支付,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提出月度用款计划和拨付申请、及时将款项拨付施工和相关单位,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或达到批准工程预算总额的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州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核定工程决算造价,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付至工程决算造价的95%,余款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四)拨付渠道。凡是由政府投资安排的项目资金,原则上由州财政局将工程项目价款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劳务提供单位等;州相关国有投资公司融资的项目,由州相关国有投资公司将工程项目价款拨付至项目法人单位。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后有结余资金的,财政安排的应全额上缴州财政局;其他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挪用和挤占结余资金。第十三条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期间,州发改委、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投资计划和财务执行情况,掌握工程进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州财政局、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4管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项目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四)配套资金来源不落实或未按照比例到位的;

(五)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六)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七)不按时进行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九)超过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调整概算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

(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等未专款专用项目资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

第十六条州各融资平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中央、自治区安排到县市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州财政局按照预算级次拨付到县市。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拨付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萧政发[23]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五日

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和建设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前瞻性、计划性、规范性和高效廉洁性,根据《预算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浙江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由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

1、区级财政综合预算安排(包括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和上级补助的建设项目;

2、政府性负债的公共建设项目;

3、地方财政担保的国债转贷、世界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中用于政府性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4、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本条规定包括政府性资金全额安排的项目和部分安排的拼建项目。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严禁未批建设、任意超计划投资行为;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区发展计划局负责本区政府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管理。组织对工程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审查,负责项目立项和计划审批,对概算审查和调整、竣工验收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资金管理。包括工程概、预(结)算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涉及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变更;工程前期及后期配套项目支出、列入基建投资支出的设备和日常经费支出管理;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和会计核算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招标投标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

区政府投资审价中心(下称审价中心)接受财政局委托,协同管理投资审价和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区建设局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监督管理。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及代理、工程监理、建筑施工等方面的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对违规单位建立档案,严格实行准入制、清退制。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定期向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报送政府性工程项目交易、招投标工程项目的目录。

第八条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区级各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项目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区监察局负责对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工程项目立项和审批

第十条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发展计划局根据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投资项目规划,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库》第十一条年度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由有关建设项目职能部门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编制投资计划和投资估算。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内容、征地面积、建筑面积和资金来源(拼建项目和贷款项目)等;投资总概算包括征地、拆迁、工程前期费用、建安工程(含装饰等),后期配套、附属工程和其他计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总支出。次年的投资计划和投资估算于每年10月底前报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

第十二条年度建设计划由区发展计划局和财政局汇总后,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并商定投资计划意向,报区政府批准。并在次年人代会后一个月内下达预安排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经确定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区发展计划局,区发展计划局根据区财政局资金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立项审批。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承建的建设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和核定的资金内保质保量建成,财政对项目投资资金实行包干。监察局对重大项目进行效能监察。

第十四条政府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概(预)算,必须经审价中心审核,未经审核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复计划,招标管理部门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第十五条未经发展计划局计划批准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应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须经区人大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方案。如确需方案变更的,须经区政府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审批,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应急项目,也应经区政府同意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章项目评审和招投标

第十八条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概(预)算实行评审制。计划投资总概算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概(预)算由建设单位组织评审;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2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概(预)算由区发展计划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评审,监察、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参加。

第十九条评审时应邀请不少于参评人员1/2的专家参与评审,方案评审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评审会议纪要应告之审价中心作为审价依据。

第二十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其人员和机构正常运转经费列入单位综合预算支出安排,建设管理费(经费)在确定投资计划时按(前期征迁费+建安工程费)的5‰计列(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地提供净地的,不含前期征迁费);实际支付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用途、范围和必要的原则,凭合法票据在限额内按实列支,确因特殊原因超限额的,由建设单位和区财政局商定,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概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都要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可由区监察局、发展计划局和财政、审计部门人员参与。按有关规定可采用邀请招标的工程,须经建设行政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招标结果报区财政局、监察局。第二十二条下述计入工程投资额的项目也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1、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2、空调、电梯等重要设备采购通过政府采购机构公开招标。

第二十三条进一步开放我区的建筑市场。允许区内外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和施工企业进入萧山开展业务,促进萧山建筑市场竞争有序健康发展。

第四章工程设计与设计施工变更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政府性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设计施工图预造价超出批准投资概算的,退回重新设计;因勘察单位失误引起

工程造价增加占原造价5%以上,或因设计变更造价增加在10%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费或设计费。

本条应由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列入合同的必要约定。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按规定程序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相关经费支付前必须报财政部门备案;未报财政部门备案的,财政部门停止该单位相关经费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对可能引起超投资计划的设计、施工变更或建筑材料更换等,应由设计部门出具变更联系单,并按下列程序报批:

1、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占工程合同总造价(剔除不可预见暂定额,下同)3%以下或金额30万元以下、材料更换单项增加投资15万元以下的,累计变更在不可预见暂定额内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局备案;

2、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占工程合同总造价3%以上或金额30万元以上,材料更换单项增加投资15万元以上的,以及累计变更超出不可预见暂定额的,报财政局审批,同时,抄送监察局备案;

3、累计变更增加造价(或费用)超过批准投资概算的,由财政局会同计划、监察部门和建设单位商定,报区政府批准;

4、交通、水利、市政、治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情况特殊,工程急需变更的,可边变更、边施工、边报批。

上述变更审批规定,应在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明确,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增加的投资由相应的变更部门负责。

第五章工程审价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除审计部门和区政府指定审计项目外,必须经审价中心审价或由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价;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编制、主管部门确认,报区财政局审查批复,建设单位凭财政部门的批复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财政委托中介机构的审价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统一支付,建设单位不再支付审价费用。

第三十条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编制竣工结算,如故意提供虚假的结算资料,一经查实由建设局依法对其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工程款支付编制用款计划,在竣工结算前,工程款拨付只能在合同价的80%内,如果超过80%的财政部门可以不拨付工程款;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价后付1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结束后清算。

第三十二条建设资金拨付由建设单位提出支付需求,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在审查计划、合同等资料和相关的审批手续后,按计划、按支出预算、按建设项目、按工程进度下达支付令。

第三十三条凡进入区级机关会计结算中心的单位,建设资金的支付由会计结算中心根据相应的资金审批程序统一拨付。

第三十四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竣工验收,编写竣工报告。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提交财政、审计部门审价。

第三十五条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社会中介审价结果要加强监督,实行抽查稽核,抽查比例不低于20%。社会性中介审价机构对基本建设项目预(结)算、标底编制误差率高于5%,审核误差率高于3%的,收回编审费或停止标底编制、委托审价一年;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在年检、年审工作中对社会中介审价机构视情况依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对投资计划在2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作为重点项目管理,定期向区政府和监察部门报送财务支付进度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原有的规定和制度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开发区、镇(街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资金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计划投资项目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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