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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资绩效考核,2019法院绩效工资发放规定插图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穗埔劳人仲案〔2021〕2372号

申请人:宋仁丽,女,****** ,住址:湖南省花垣县****** 。

委托代理人:陈志杰,男,系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捕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中路11号云升科学园2栋2单元4层17单位。

法定代表人:张草秀,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伟、肖惠,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宋仁丽诉被申请人广州捕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后以独任庭形式公开开庭,与穗埔劳人仲案〔2021〕2373、2374号案合并审理。申请人宋仁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志杰到庭参加仲裁庭审,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应诉通知、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在本委指定时间到庭应诉,本委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本人于2019年12月7日入职,岗位是产品经理,双方有签订期限为2019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的劳动合同,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钉钉打卡考勤,工资通过转账方式发放,需要签收,入职时工资标准为75元/月,之后调整为9元/月,2021年2月26日离职,原因是被申请人不按时发放工资、不按时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不安排休年假,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5元。现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2月未发工资1994.15元,当庭明确该项请求为工资差额1458.44元(9元÷21天×15天-已发4433.19元-社保个人部分431.94元-公积金个人部分105元);二、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已扣未缴公积金2310元,当庭变更金额为1155元(105元×11个月);三、被申请人支付年假工资6428.57元(9元÷21×5天×3%)。

被申请人书面辩称:一、我方无需支付申请人2月未结工资。我方已经结清申请人2月工资4433.19元,不存在差额。其中包括无需支付申请人2月社保部分965.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之规定,本案涉及的此社保费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申请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我司早已缴齐申请人直至2021年2月底离职前的所有相关社保费用,有完税证明。其中也包括无需支付申请人的2021年2月绩效工资。申请人于2019年12月7日入职公司担任产品助理,约定每月综合薪资75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薪酬为6元,绩效工资占综合工资10%,2020年12月1日调薪为9元。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绩效考核制度第6项考核结果,规定了绩效月度分数对应的等级和绩效工资发放标准,该员工手册的绩效考核制度在申请人入职后也知晓并签名认可,对于具体的岗位也有具体的绩效考核表,对方都曾签名并且认可。此外,每个月的工资条也有核对绩效结果并且签字确认最后发放工资。综上都表明申请人对绩效的知情与认可,绩效考核类薪酬属于企业内部激励行为,申请人在春节返岗后于2021年2月28日突然提出离职并直接告知要离开,离职申请没有提前30天书面申请通知我方,且也没预留时间给公司招聘新人交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申请人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二例,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我方要离职,导致我方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安排。此违法行为影响公司项目进度与发展,属于重大工作失误,绩效等级为E,我方无需支付申请人2021年2月绩效工资。二、我方无需支付申请人住房公积金23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之规定,本案涉及的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申请人要求支付住房公积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三、我方无需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6428.57元,年假工资需要重新核算。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关于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中已经明确说明对于计划性的休假应提前15天书面申请以便我方安排工作。公司《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也明确指出请假≥3天需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备案留档经各级领导审批通过方可执行。该员工对员工手册以及劳动合同明细都知晓并且签字签收,公司对于员工手册各项制度也予以公示并且给予制度试题考核。公司春节放假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18日,为期九天。鉴于春节期间放假太长会影响公司项目进度与发展,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没有批准五天年假同春节九天连放,但是同意两天年假冲抵两天事假,所以不存在故意拒绝申请人年假请求。剩余三天年假可以年后根据生产经营再安排,但申请人在春节返岗后突然提出离职并离开,并没有提前30天书面申请通知我方,而且也没预留时间招聘新人交接接任。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二例,没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我方要离职,导致工作和年假也无法顺利安排由此产生争议。我方已核算出申请人上一年度平均月薪为6138.49元,愿意拿出和解诚意,给予五天年假薪资1411.14(6138.49÷21.75×5),由于年假薪资857.14元已经随2月份薪酬发放,故还有尾款284元(1141.14-857.14)。

本委审理查明:申请人主张2019年12月7日入职,岗位是产品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9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的劳动合同,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钉钉打卡考勤,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有发放工资单,入职时工资标准为75元/月,之后调整为9元/月,2021年2月26日因个人原因离职。

申请人提交《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工资单》(2019年12月、2020年1月、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银行卡账户明细》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在职期间工资发放情况,并当庭出示了前述证据原件核对。其中《劳动合同》载明期限2019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试用期自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约定申请人在产品研发中心部门从事产品助理岗位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为21元/月,被申请人于每月25日发放上月薪资。《离职证明》载明“员工宋仁丽,身份证号……于2019年12月7日至2021年2月26日在广州捕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产品经理一职,于2021年2月26日正式离职,已办理完毕离职及交接手续,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本证明一式两份,员工与公司各执一份,双方自此再无劳动争议。”,最下方加盖被申请人公章,日期为2021年2月26日。《工资单》显示,除2021年2月外,申请人所有月份绩效等级B,2019年12月应发工资标准6元,应发和实发工资45元;2020年1月应发工资标准6元,应发和实发工资4136.21元;2020年4月至9月应发工资标准75元/月,实发工资分别为5834.72元、6633.81元、6877.85元、6627.06元、6434.94元、6963.06元;2020年10月至11月工资标准应发8250元/月,实发工资分别为7988.06元、7713.06元,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应发工资标准9元/月、实发工资分别为8148.06元、8463.06元、4433.19元;并显示自2020年4月起至2021年1月每月代扣社保个人承担部分420.28元/月(2020年7月起为431.94元/月)、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每月代扣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105元/月。申请人对其2021年2月工资单中计发的实发工资有异议,该月工资单载明:绩效等级E,应发合计9元加带薪3元、其他应扣小计3364.29元(事假2.75天扣款1178.57元、绩效扣款9元、年假2、补休0.63)、应扣社保个人小计1397.52元(应扣部分单位/个人承担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小计105元,应出勤21天、实际出勤12.625天。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仅按照实际出勤12天计发,漏算了3天法定春节假日的薪资,且无故扣除绩效工资9元,还将该月单位应承担的社保部分965.58元在其工资中扣除,应当予以返还。《银行卡账户明细》显示吴*婷账户在2020年1月22日转账支付申请人工资45元,吴*婷账户在2020年3月30日转账支付申请人工资4136.21元,吴*婷账户在2020年4月25日转账支付申请人工资3810元,被申请人、吴*婷账户分别在2020年5月26日、5月30日转账支付申请人4月工资4534.72元、13元,被申请人、吴*婷账户在2020年7月7日分别转账支付申请人5月工资4633.81元、2元,被申请人、吴*婷账户分别在2020年8月4日、8月7日转账支付申请人6月工资4877.85元、2元,被申请人、吴*婷账户分别在2020年9月4日、9月8日转账支付申请人7月工资4627.06元、2元,被申请人、吴*婷账户在2020年9月25日分别转账支付申请人8月工资4434.94元、2元,被申请人、吴*婷账户在2020年10月27日分别转账支付申请人9月工资4463.06元、25元,被申请人、吴*婷账户在2020年11月30日分别转账支付申请人10月工资4988.06元、3元,被申请人、吴*婷账户在2020年12月28日分别转账支付申请人11月工资4713.06元、3元,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转账支付申请人2021年2月工资4433.19元。申请人称在职期间大部分月份的工资都是通过被申请人账号和财务吴*婷账户分两笔转账支付,且先签收后转账,发放的工资单与其提交的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庭前就本案提交如下证据:1.《录用通知书》,载明申请人的职务为产品部产品助理,工资待遇:基本工资21元+岗位工资2186元+绩效工资750元+竞业补偿5元+补贴6元+加班费1364元(小周),试用期待遇:发放工资待遇的80%,工时制:标准工时制,试用期:是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止,如表现优秀,可申请提前转正。下方受聘人回复处载明“我同意接受以上录用通知书内所列之条款,并承诺对以上信息保密,不向公司内外人员透露,同时我确认到职日期为2019年12月7日。”,最下方有申请人签名及日期2019.12.7。申请人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并主张每月工资实际直接以前述工资待遇组成的固定工资75元来计发。2.《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签收单》,其中《劳动合同》与申请人提交的一致。申请人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对合同第三条第5项、第八条第7项约定的内容不予认可,认为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前向被申请人申请休年假并提前30天申请离职。3.《制度签收回执》、《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捕获科技管理制度试题》,显示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3日签收被申请人员工准则和入离职管理制度、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等13项规章制度,并表示“本人已接到、阅读并理解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以后颁布实施的以下各项制度,同时,本人清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各项规章制度,并将随时关注公司在网站SVN、宣传栏、钉钉(包括但不限于)等各种方式公示的更新后的规章制度”,且申请人参加了公司关于管理制度的考试;前述《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载明“四、请假(一)请假规定和权限 1、员工休假应遵循先申请再休假的原则。请假没有提前申请的或者审批无通过却擅自离岗以旷工计。员工除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外,工作日如无法到公司工作者,请假≤2天需提前最少1天在钉钉上报批和提交书面申请,节假日需提前一周,经过各级领导逐步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请假≥3天需书面申请,须提前最少2天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备案留档,经各级领导逐步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七)年休假1、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已满1年,年休假5天;每年以1天递增,(如:2年享有6天,3年享有7天),最高上限为国家规定15天。2、年假必须本年度内休完,可一次性使用、分开使用或冲抵病、事假。”。申请人确认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无关。4.《绩效管理制度》、《产品助理绩效考核表》(考核日期:2020年9月30日),其中制度规定“考核对象: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考核时间:每月1日至31日。考核薪基:根据薪等不同,设50元-3元区间为绩效考核工资,根据当月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和具体金额。考核内容:员工本人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及综合表现。考核方式:员工自评,实行分级考核,由直接上级考核直接下级,并由分管领导最终评定。即:1、公司总经理考核副总经理、各中心及事业部负责人。2、部门负责人考核部门所属员工,并由分管领导最终评定。考核流程:由绩效计划、绩效执行、绩效考核、绩效申诉、绩效反馈五大部分组成。员工每月25号前制定提交次月度绩效计划,交部门负责人审定;部门负责人制定月度绩效计划,27号前交分管领导审定;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员工进行绩效计划沟通确定。每月1号至月末最后一天为一个月度绩效周期,被考核人严格按照绩效计划执行,确保绩效实施到位。员工考核:1-2号员工自评、部门考核,最终由分管领导审定。3-4号部门负责人考核:部门自评、互评,分管领导考评。8号前对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中心提起申诉,由人力资源中心复核裁定,确保公平有效。考核结果以分数确定,最终转换为A、B、C、D、E五个等级,以分管领导最终评定为准。各个等级对应分数及基本标准如下图表:

分数

等级

评级标准

≥90分

A

卓越。超额完成当月工作任务,综合表现突出,工作成绩优异

80-90分

B

优秀。全面完成当月工作任务,综合表现优秀,工作成绩优秀

70-80分

C

合格,基本完成当月工作任务,综合表现合格

60-70分

D

待改进。未完成当月工作任务,综合表现一般

<60分

E

不合格。工作成绩较差或有重大工作失误。

绩效考核结果,直接关联员工绩效工资、项目分红、年终奖金、职务晋升、奖惩评先、优胜劣汰等。考核过程中,当月考核等级为E的,留任原职查看;累计达到两次的,转为试用员工;累计达到三次的,公司将给予解聘或辞退。年度D级考核结果累计达到或超过三次的,根据其实际工作情况,给予适当惩处。(1)月度考核结果为A级:绩效工资按1%发放。(2)月度考核结果为B级:绩效工资按1%发放。(3)月度考核结果为C级:绩效工资按80%发放。(4)月度考核结果为D级:绩效工资按60%发放。(5)月度考核结果为E级:不予发放绩效工资。”《产品助理绩效考核表》显示考核日期:2020年9月30日,分业绩考核、能力指标、态度指标、规章制度四个大项及以下11个小项进行评分,对应各自权重,并有自评85、复评83,最终得分83.6,勾选对应等级C(70-80分),均为打印内容,除被考核人处有申请人签名外,直接上级考核、复核领导以及签字确认处均无任何人员签字。申请人确认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无关,称考核表是2020年9月的,该绩效考核完全由上级主观评分,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2021年2月绩效不达标,实际也未对其进行2月考核,且自2020年11月起被申请人未再让其填写过考核表,也不清楚自该月起是否有对其进行过绩效考核,但一直没有扣减过绩效工资。5.《2020年1月、3月至12月工资表》、《捕获科技2020年12月份薪资报表》、《捕获科技2021年1月份薪资报表》、《捕获科技2021年2月份薪资报表》,其中2020年12月、2021年1月薪资报表有申请人的签名,除2020年3月、10月的工资表外, 2020年其他月份工资表与申请人提交的工资条内容一致,2021年2月的薪资报表载明:绩效等级E,应发工资小计9元、其他应发1157.14元(年假2天补贴857.14元、带薪3元)、其他应扣小计4221.43元(缺勤2天扣款857.14元、事假2.75天扣款1178.57元、绩效扣款9元)、应扣社保个人小计1397.52元(应扣部分单位/个人承担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小计105元,应出勤21天、实际出勤12.625、节假日3天,实发工资4433.19元,备注4-16已转。申请人仅确认有签名的2020年12月、2021年1月薪资报表的真实性,认为其他月份应以其提交的工资条证据为准。6.《2021年春节放假安排通知》(2021年1月12日)载明,公司2021年春节放假安排如下:2月放假排班:2月6日单休(原双休7号补2月11日班),2021年2月10日-2021年2月18日(共9天)春节放假,2月20日、21日上班(20日补13班,21日补17日班),2月27日、28日双休。申请人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该休假并非作为年假抵扣,被申请人也没有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7.《税收完税证明》,显示被申请人在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认为2021年2月社保单位应承担的部分被申请人是通过扣除其个人工资进行缴纳的,该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在2021年2月21日向老板娘申请年假被拒绝,记录显示申请人问“肖总,满一年的员工可以申请年假回家吧?”,对方回复“过年已经放假九天了,年假不与其一起请”、“可以抵扣”、“已经为大家预留了往返回家的时间”,申请人问“我买的是五号的票到时候要提前回,可以直接用年假抵扣吧?”,对方回复“五号太早了”、“过年是七天,公司放假九天,可以抵扣那两天”。申请人未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将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从其工资中代扣的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105元/月实际缴纳至公积金账户,故应当予以退回,当庭出示个人公积金账户缴费明细记录,该记录显示至开庭当日,无任何单位汇缴或补缴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公积金的情况。

申请人当庭出示与财务吴*婷在2021年4月14日至1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申请人向其发放多个版本的2021年2月工资条,且每次计算的工资数额都不同,对公司任意扣减工资的行为不予认可。该记录显示2021年4月14日17:07吴*婷发了2月工资条给申请人,并表示“对下工资条”,该工资条载明:应发工资合计9元加带薪3元,其他应扣小计4489.29元(缺勤2天扣款857.14元、事假3.375天扣款1446.43元、绩效扣款9元),应扣社保个人小计1397.52元(应扣部分单位/个人承担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小计105元,应出勤21天、实际出勤12.625天,实发合计3308.19元,申请人问“绩效为什么9”,对方回复“评了E全扣”,申请人质疑“谁评的?”、“我不是有五个小时调休吗”、“还有把老板评审的考核表发给我看一下”、“到底扣了那里?”,随后对方又发了第二版工资条给申请人,并表示“5小时给你算了”,该工资条载明:应发工资合计9元加带薪3元,其他应扣小计4221.43元(缺勤2天扣款857.14元、事假2.75天扣款1178.573元、绩效扣款9元),应扣社保个人小计1397.52元(应扣部分单位/个人承担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小计105元,应出勤21天、实际出勤12.625天,实发合计3576.05元,申请人问“这个才算啊”,并再次要求将评审考核表发给她看一下,对方回复“问了,还没给我”、“补休说可以算,我就给你补上去”,申请人问“还有社保为什么扣我1多”,对方回复“因为实际出勤天数没有15天,所以社保要全额扣”,申请人问“合同上有说吗?”,随后对方发了第三版工资条给申请人,表示“补休算上去了,年假没通过,如果你同意,就按这个来”,该工资条载明:应发工资合计9元,其他应扣小计2035.71元(缺勤2天扣款857.14元、事假2.75天扣款1178.57元),应扣社保个人小计431.94元(应扣部分单位/个人承担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小计105元,应出勤21天、实际出勤12.62天,实发合计6437.35元,申请人问“年假为什么不过”,对方回复“要纸质申请单,提前十五天,还要他们批了才算”,申请人说“让她抵扣五天,公积金一起到账”、“要不然大家就拼个鱼死网破”、“和工资一起发放”,对方又发了第四版工资条给申请人,并表示“不能补现金,只能帮你补公积金,答应了给你补就会补,补休、年假都给你算上去了,如果你这边不同意的话,那个没办法了”,该工资条载明:应发工资合计9元,其他应扣小计1178.57元(事假2.75天扣款1178.57元),应扣社保个人小计431.94元(应扣部分单位/个人承担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小计105元,应出勤21天、实际出勤12.62天,实发合计7234.49元,申请人问“工资什么时候发放”、“公司答应的事情老多了,都没实现到”,对方表示“那你不相信我也没办法”、“你让我这周处理好,我也没有号出去”,申请人再次问“工资什么时候发?”,对方回复“不是说想什么时候就马上可以处理”,到下午申请人问“又没消息了?”,对方回复“还没最终确定,明天最终确定的给你”,4月16日9:39是申请人问“现在是什么情况,能不能达成一致?”,随后对方发了第五版工资条给申请人,并表示“这个”,该版工资条与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内容一致,申请人表示“那我们还是走仲裁吧”、“反正都是看肖老板心情”、“其实我很好奇,这个带薪3天,一天1?”。

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就本案申请劳动仲裁。被申请人未到庭应诉,但在庭前提交了答辩书及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关于2021年2月工资问题。首先,本案被申请人虽未到庭应诉,但庭前提交了答辩书和证据材料,结合双方的陈述以及证据可知,双方对该月法定假日3天、申请人实际出勤12天均无异议,故本委确认被申请人应当计发申请人15天工资。其次,被申请人虽提交绩效考核制度及2020年9月的考核表作为证据,但从该表内容来看,没有任何考核领导的签名,申请人的考核分数与勾选的等级完全不符,被申请人也未提交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其他考核表证明每月均有对申请人进行绩效考核,而结合双方提交的工资表来看,除2021年2月外,被申请人每月均按照固定工资总额作为计发申请人每月工资的标准,除扣发事假、缺勤工资外,未体现所谓绩效工资的浮动性,也从未扣减过申请人的绩效,且从申请人与财务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对方出示了多个版本的工资条,可见被申请人对于是否需要扣减申请人绩效工资并不十分肯定,故在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有对申请人进行2021年2月绩效考核的情况下,其直接认定申请人该月绩效等级为E并扣减申请人工资9元,本委不予认可。再次,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被申请人将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转嫁到劳动者身上,并从申请人的工资中进行扣减,不符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予以退回。综上,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21年2月实发资工差额1458.44元(9元÷21天×15天-社保个人部分431.94元-公积金个人部分105元-已发4433.19元)。申请人的第一项请求,本委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退回从工资中代扣的公积金个人部分问题。结合双方提交的工资条可知,被申请人自2020年4月起每月从申请人工资中代扣了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105元/月,且至本案开庭时被申请人仍未为申请人向公积金征收部门进行缴纳,申请人以此为由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该部分扣减的工资1155元(105元×11个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问题。申请人虽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曾向被申请人申请在春节期间休年假被拒,但未提交原件予以核对,也未举证证明申请离职时有向被申请人提出补休年假而被申请人不同意安排,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承担举证不利责任,故在其确认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情况下,可视为申请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因此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经本委依法进行调解无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2月实发工资差额1458.44元;

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退回申请人扣减的工资1155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 孔 令 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 诗 敏

公 告

一、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处理的原则,本网站公布的裁决书由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

二、本网站公布的裁决书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送达双方当事人的正式文本为准。

三、本网站公布的裁决书,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用于牟取利益或作为证据使用,擅自使用本网站裁决书信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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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资绩效考核,2019法院绩效工资发放规定插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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