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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绩效考核难点,法院绩效考核制度建设的不足插图

转自:中国环境网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种新类型案件,主要集中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英烈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反电信网络诈骗、妇女权益保障等领域(“4+N”业务格局)。在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的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耿宝建介绍,自行政诉讼法2017年7月1日实施正式确立这项制度以来,全国各级法院与检察机关积极响应,不断拓宽受案范围,有效发挥典型案件示范效应,依法纠正大量用权不当损害公益的行政违法行为,有力督促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在所有审结的一审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达52.73%

“与民事公益诉讼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公益诉讼目前起诉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被告为行使公权力的各类行政主体,属于‘官’告‘官’案件,很大程度上直接关乎行政执法机关形象,反映国家治理水平,影响社会公共利益。”耿宝建介绍,这类案件具有成讼案件数量差异大、案件类型较为集中、行政机关败诉率高等特点。

“对比检察机关大量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的现状,各地法院最终成讼案件总量较少,地域差异大。”耿宝建介绍,截至2023年6月30日,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环境资源以外的各类行政公益诉讼一审案件中,数量分布最多的五个地区分别为安徽法院201件、吉林法院165件、湖北法院147件、山东法院143件、内蒙古法院132件。

案件类型较为集中。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案件相对多发,分别占比32.45%、16.41%,食品药品安全、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案件占比持中,违法建筑查处、文物保护、妇女权益保护、反垄断领域等其他领域案件较少。

“在所有审结的一审案件中,准予撤诉的占比41.91%,行政机关败诉率达52.73%。”耿宝建表示,上述两种方式结案占比为全部案件94.64%,远高于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结案方式。由此反映出检察机关切实履行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较好化解了相关行政争议并依法监督执法机关行使职权。

深化多方联动机制,加强判后司法监督职能

耿宝建介绍,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加强法检协同合作、深化多方联动机制、加强判后司法监督职能等方面创设出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具体表现在:

加强法检协同合作。如太原中院与市检察院共同制定《关于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广东法院打造富有“广铁特色”的行政公益诉讼法检定向对接机制。

深化多方联动机制。如北京法院办案中主动与属地政府、职能部门、街道沟通,多措并举促进问题解决;宿州法院对确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快速启动行政争议协调机制,召集多方参与的联席会,协调整改;宝鸡中院与市监委、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从案件管辖、起诉受理、诉讼请求和证据完善等多方面强化沟通,督促整改,为挽回国家经济损失提供有利条件。

加强判后司法监督职能。如马鞍山法院在判决生效后,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交流,通过实时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福州法院在跨区划管辖背景下及时将生效裁判通报行政机关所在地检察机关,配合启动执行监督,通过司法建议双向备案机制、行政赔偿案件协作机制指导行政机关有错必纠。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如广东法院在审理涉食品安全、涉耕地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组织执法部门和基层组织旁听庭审并当庭宣判;重庆法院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行政机关负责人观摩庭审,以点带面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示范效应。

注重与行政机关在立案前、审理中和判决后的全过程协调

行政公益诉讼是司法改革创设的新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制度创新,随着公益诉讼立法和实践的加速推进,今后一定会有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耿宝建介绍,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在加强法检联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等方面重点发力,如,建立健全法检联动机制,配合立法进程,完善专题研讨、试点设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机制,共同提升全社会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关注度、支持度,共同发文加强系统指导,共同推进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修改完善。

“行政公益诉讼涵盖面广,涉及的行政部门多,在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取得成效基础上,对人民法院而言,今后着力点宜放在针对提起诉讼的案件,要注重与行政机关在立案前、审理中和判决后的全过程协调,加大司法建议力度。”耿宝建介绍,对行政执法中执法程序、法律适用、裁量标准等类型化问题,要适时提出司法建议,辅之以座谈、培训、将行政公益诉讼纳入政府考核绩效等手段,与检察机关一道,共同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整改,以点带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目前,人民法院环资、民事、行政审判庭等多部门涉及公益诉讼业务。”耿宝建表示,今后,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行政审判条线的业务指导,增进内部各部门配合协调,及时通报交流工作进展,学习借鉴环资公益诉讼已有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加强对下级法院相关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审理方式、裁判规则的统一,监督纠正各种不当做法,与检察机关共同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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