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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法院绩效考核,司法绩效发放范围插图

为加快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法治孝感建设规划(2021-2025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认真落实“打造武汉都市圈重要节点城市”区域发展布局,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及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以建设人民满意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目标,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加快建设法治孝感和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孝感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过程、各方面,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保障人民权益,维护人民利益。坚持统筹发展。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和基层延伸,推动城乡统筹发展,逐步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法律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推动落实政府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增强公共法律服务总体供给能力水平。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覆盖城乡、规范高效、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面形成“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政府服务热线良好衔接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资源高效集聚,“城区10分钟、农村半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基本形成,公共法律服务触角深入到街道、社区(乡村)、小区,在群众中实现“抬头能见、举手能及、扫码可得”。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品质引领、资源聚合、共享发展,公共法律服务群众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始终保持较高水平,我市公共法律服务品牌得到社会广泛认同。

二、推进全时空全业态公共法律服务融合发展,提高平台协同服务能力

(一)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提档升级。推动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服务功能进一步发挥。推动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与司法所、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等一体规划、一体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深化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建设,强化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服务指引功能,促进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有效衔接,实现全科服务和流转工作标准化。推动在创业园区等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创新服务模式,打造服务品牌,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信息查询、流转引导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优化升级。深入推进“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的并号运行、互联互通,持续完善转接机制,优化座席设置,按照统一标准,制定符合孝感特色的法律服务热线,提供全年“7x24 小时”服务。对现有坐席律师进行专业分类,提升热线平台精准化、专业化服务水平,确保热线接通率和满意率均不低于95%。拓宽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纠纷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服务投诉等综合性服务功能,全面推广公共法律服务“预约办”和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三)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资源共享。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网上平台建设,持续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以湖北法律服务网为支撑,健全完善与省公共法律服务网数据对接、业务联动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向基层延伸,优化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机构查询和导航等在线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供给,加大居民小区、新农村社区等自助法律服务设备配置,打通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加大“孝感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宣传推介力度,强化信息查询功能,提供及时、高效、权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查询、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数据信息查询、参照案例查询、公共法律服务业务申办指引服务。

(四)加速公共法律服务数字化转型建设。主动融入省级数字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体系,加强“云、数、网、端”数字化基础设施。逐步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在线办理,加强视频法律咨询系统、公共法律服务数据资源库共建共享,加大法律服务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开发使用力度,推进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设施设备在基层社区和边远地区的投放,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掌上办”“指尖办”“随身办”。通过自助服务、智能服务和视频语音连线等方式,方便基层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服务。

三、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全业态专业化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质效

(一)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实施公民终身法治教育,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健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分类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加强村(社区)“两委”干部法治培训。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全面构建“共性+个性”的普法责任清单体系,建立健全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制度。推行“以案释法”制度。创新开展法治建设系列示范点创建活动。将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市政工程、乡村振兴发展规划等,推进法治文化设施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同规划、同建设、同验收。持续开展全市学生“学宪法讲宪法”、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和青少年网上学法用法等活动,加强法治副校长制度建设,扎实推进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形成融“报、网、端、微、屏”于一体的全媒体法治传播体系。以“孝南剪纸、汉川善书、应城楚剧、云梦皮影、安陆漫画、大悟钢镰大鼓、孝昌书法”等地域特色传统文化为引导,组织创作一批法治文化作品,推动法治文化传承发展。

(二)实施法律援助提升工程,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将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服务对象,持续开展“法援惠民生”系列品牌活动。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法治宣传,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深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全面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法》,依法有序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持续完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告知承诺制,逐步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协同。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服务质量监管。

(三)创新新时代调解工作,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开展“金牌调解员”评选活动,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素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强化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主力军作用,提升基层人民调解服务质效。指导群团组织、相关领域社会组织开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完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推进特色品牌调解室建设,培育和打造优质调解品牌。

(四)强化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服务质效。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律师调解工作。推动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国有企业深入推进公司律师制度,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优化“两结合”律师工作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协会自律作用。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引导律师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推进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发展,加大青年律师培养扶持力度。培育1-2家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律师后备人才库。

(五)深化公证制度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坚持党建引领,落实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改革政策,规范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发展。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职能优势,推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有效化解。深化推进公证服务利企便民政策,公证证明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等制度落实。推进公证和不动产联办业务。综合运用公证证明、保全证据、现场监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制度特色和职能优势,不断拓展创新服务领域和项目。

(六)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日常监管与行政审批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和公示力度。进一步优化服务资源布局,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依托高等院校、专业机构等优质资源,推动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优势互补、社会共享、持续发展新格局。持续加强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

(七)加强仲裁体制机制建设,促进仲裁改革发展。完善仲裁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完善仲裁规则,创新仲裁员选聘和管理,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专业化。推进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互联网仲裁发展,推进仲裁机构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实现线上线下协调发展,提升仲裁效率。

(八)推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贯彻落实。扎实做好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衔接机制,推动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宣誓制度。落实《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建立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档案、工作台账。

四、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助力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

(一)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法律服务。贯彻落实《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深入实施“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专项活动,深化法治乡村建设,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开展“法援乡村惠民生”活动、实施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体系检查”和“五个一”活动、乡村企业“法治体检”专项活动、“1+1党支部结对”活动、“公证进乡村”活动、“百家鉴定机构进农村”活动等,组建公共法律服务团,统筹向法律服务资源较为缺乏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提供服务,鼓励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开展面向农村偏远地区的流动公共法律服务,更好地满足乡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良供给。鼓励支持律师为银行、证券、保险、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等市场经济专业领域提供法律服务。持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进企业活动,在全市重点工业园区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常态化深入企业开展“法治体检”,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减少涉企矛盾纠纷的发生,大力开展《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专项法治宣传活动,提高惠企政策的知晓率、惠及率,保障市场活动依法规范运行。不断深化公证在服务金融、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实践,落实便企利民政策措施。

(三)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提供法治路径。深入开展国家、省级、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和动态管理工作,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加强乡村(社区)依法治理。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发挥基层社会“法治带头人”的作用。村(社区)法律顾问协助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村务公开和群众监督。开展面向家庭的普法主题实践活动,建设模范守法家庭,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四)为法治孝感建设提供才智支撑。组建各级政府法律事务团队,提供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全过程法律服务,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组织专业律师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重大复杂执法活动提供法律意见。积极引导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发挥在促进依法决策、把关规章制度、处理法律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职能作用。

五、强化公共法律服务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落地落实。积极推动发改、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单位深度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形成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经费支持。贯彻落实《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0〕72号)意见,将公共法律服务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公共法律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并提供必要支持。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公益基金等方式拓宽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筹集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公共法律服务。

(三)加强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各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注重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中的党员带头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优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结构,大力发展律师、公证员、仲裁员数量,适应需要发展司法鉴定人队伍,结合实际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增加有专业背景的人民调解员数量。加快发展专业化、精细化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服务志愿者颁证管理办法,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坚持分类施训、分级施训、按需施训,完善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业务素质建设,促进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四)加强监督考核。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考核评价,开展法律服务质量评估,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服务人员提高服务质效。科学设置考核指标,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注重以实际业务量和群众满意度等指标综合评价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加强考核评估和督查巡查,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服务人员考核评价的依据。司法行政部门、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从业人员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牟取不正当利益、欺骗法律服务对象等行为的,记入其公共法律服务诚信档案,由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行业自治章程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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