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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对社会的意义篇1

学习双减政策心得体会2021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意见》凸显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从严治理学业负担问题的政策导向,对做好“双减”工作的决心和力度前所未有,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目前,各地正认真把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双减”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积极采取行动,围绕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治理校外培训等,精心组织推进“双减”工作进程。

做好“双减”工作,要对重点难点问题先行试点,积极推广典型经验,确保“双减”工作平稳有序、稳妥推进。《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期盼,决策指向“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根本问题,全面落实“双减”有关规定,对重点难点问题精准治理,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在全面开展治理工作的同时,确定北京、上海等9个城市为全国试点城市,其他省份至少选择一个地市开展试点。随着时间推进,各地在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合理利用校内外资源、强化培训收费监管等方面进行靶向施策、点面结合、有序铺开。为了发挥教育政策“组合拳”的治理作用,《意见》还强调内外结合、多元协同,引导行政部门、学校和家庭等对于减负形成一致的价值判断和行动共识,力争在遵循科学规律基础上予以有效解决。

要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双减”工作取得实效。“双减”是一个系统性工作,尤其要加强党对“双减”工作的领导,这是组织实施的关键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把“双减”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措施,确保“双减”工作落实落地。学校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教师思想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创造性。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自身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要把落实“双减”工作情况及实际成效,作为督查督办、漠视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和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已积极开展检查监督工作,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专项督查校外培训机构,全面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仅要探求“双减”问题的根源,还要对政策发展环境和可能效果予以较为准确的预判,这关系到教育改革的实质进程。

政府部门要善于利用政策调整优化公共教育服务,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如果没有社会和家庭的积极主动参与,“双减”目标不可能取得良好效果。毕竟制度很重要,但也不能忽视育人文化的内在培育作用。有了相应的文化积淀,才更容易促使人们认同并履行政策的民生初心。为此,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传导,持续向家长和学生正面宣传政策精神,引导公众树立科学健康的教育投入观和全面的教育质量观,切实为学生和家长减负,进而提升人民群众的教育满意度。此外,还必须重视其他相关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意见》强调除了教育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及指导工作外,宣传、网信、编办、财政、民政、公安、政法、市场及金融监管等十余个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在师资力量、收费指导、风险管控等方面履职尽责,以确保“双减”工作校内校外齐抓共管,取得实效。

目前,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已进入以更加公平更高质量为核心目标的发展阶段。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地都要高度重视,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改到位、改彻底,从而切实提升学校育人水平,持续规范校外培训,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让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在教育改革中得到更好实现。

学习双减政策心得体会2021

7月24日中央了双减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双减又称“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

目标:1、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并将负担提升到未成年保护法的高度。2、减轻家庭教育负担。3、将教育回归到学校。4、1年内有效减轻、3年内成效显著。并规定,理调控作业结构,确保难度不超国家课标,建立作业校内公示制度,加强质量监督,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

对于学生作业量给出了明确的标准,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可在校内适当安排巩固练习;小学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要求教师认真批改作业,及时做好反馈,加强面批讲解,认真分析学情,做好答疑辅导。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

对于课余时间,鼓励从事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开展适宜的体育锻炼,开展阅读和文艺活动。保护好学生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家长要积极与孩子沟通,关注孩子心理情绪。充分用好课后服务时间,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与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

“双减”工作是党中央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和政治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国之大计。作为一线教师,更是站在了“双减”工作的主阵地上,更要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到学习工作中去。

在我看来,“双减”不是让学生远离学习,虚度光阴,轻视教育,更不是在教育质量上做减法,不是在教育责任上撂挑子。而是对我们教育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我们要认真备课,引导学生敢于质疑,提出问题,发现问题,鼓励学生自主探究问题,解决问题;要健全作业模式和形式,减轻学生过重的作业负担;同时转变教育评价方式等。

我认为具体的做法有:

一、学习课程标准,对课程标准有新的认识,更新教学理念,明白减负并不是单纯的削减作业数量,关键是如何在“减负”的同时提高质效。

二、增强集体备课,仔细钻研教材,使各单元的教学目标更加明确,依据单元目标制定合理地课时教学目标,并依据各班的实际情况,修改教案,有针对性地对语文知识和能力进行训练。

三、依据学生年龄特征,创设情境,培育学习兴趣,以“学生发展为本”,精讲简练,给学生多一点时间和空间,让学生自主地、富有个性地发展,让每一个学生在课堂中都有所收获,从而提高40分钟的教学质量,打造高效课堂。

四、精心设计课堂练习,围绕听说读写相结合进行。有目标,避开随意性。在讲解课文中完成。如:每篇课文中的生字,对容易写错的,在检查预习时重点强调,采用集体书空或抄写或形近字等方式牢固掌握。课文中的关键词语,运用各种办法或近、反义词,或联络上下文理解。找出本篇课文中想像说话的训练点,进行说话练习。课后及时写下。有了课堂上说的基础,回家完成写的任务就轻而易举。对文中的重点段落指导朗读,熟读成诵。减轻了学生业余负担。

五、课外作业,细心筛选,仔细编排,如在教学中总结出经典基础性作业和练习,作为常规试题仔细练习。让学生作业负担小,又得到最大的训练,做到及时高效。每周针对单元目标出好周周练,进行一些操练。

六、设计分层作业:对各班级不同学生的特点,设计一些必做题和选做题,学生可以依据自己的喜好和能力选做作业。同时还注意作业的趣味性和实践性,让中差生把完成老师的作业当作一件乐事。避免作业中的重复现象,尽量设计精而简的作业,作业的布置要照顾到各个层次的学生,让每个学生都能体验到成功的喜悦,逐渐树立起学习的信心。

总之,练习只是手段,让学生在课后获得巩固才是最终的目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作为教师要精细设计每一个课堂作业,做到少而精,让学生在乐中获得学习,获得巩固,增强练习的有效性。

双减政策对社会的意义篇2

一、认真领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与实质

20__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0__年12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要求“政法机关要更加注重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更加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明确指出宽严相济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稳准狠和及时性上体现这一方针;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反犯罪人员,对失足少年,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这里明确界定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指出了从严从宽的工作方向。20__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全面系统地阐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首先必须体现“严”,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同时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多开展教育感化工作。使轻罪与重罪分别依法得到妥当的处理,做到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以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旨在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可见,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并不是对“严打”方针的弱化和否定,而是新形势下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密切结合,是对“严打”方针的有益补充。

二、正确认识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意义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公安机关执法实际中,在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能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充分运用依法从宽的刑事政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不仅集中力量打击了严重犯罪,还从根本上缓解了社会冲突,减少了社会对抗,促进了社会和谐。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强化人民警察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依法办案,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调和人权保障与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宽严适度、有据,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是落实了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理念。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立法宗旨的实现。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该从重的要坚决从重,对于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该兑现政策的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如果因为严打而不兑现政策,就会导致犯罪分子丧失对国家法律的信任度。坚持宽严相济,能够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果,能够实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

三、公安机关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几点建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安刑事执法工作中如何运用,具体应把握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突出“从严”,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社会丑恶现象。首先,必须长期坚持“严打”方针,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多年的“严打”实践证明,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是遏制犯罪急剧上升的有效措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严打”方针,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真正把“严打”方针贯彻到日常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其次,要根据公安部的部署,加大对黑恶势力、严重暴力犯罪,多发财犯罪,经济犯罪和犯罪等五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立足本地的社会治安实际和违法犯罪特点确定打击重点,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严打相结合,增强严打斗争的及时性和针对性。第三,要充分运用劳动教养措施,对那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稳定的,该劳教的坚决予以劳教。此外,对于、吸食注射等十分突出的问题,加大整治力度,通过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手段集中打击社会丑恶现象。

另一方面,要突出“从宽”,深入探索公安执法过程中的应对措施。

第一,把好案件源头。刑事案件的立案必须具备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基本证据,符合法定立案标准,该立则立,不该立的/!/不立。根据现有材料尚不足以做出立案决定的,进一步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立案。如果扩大立案范围,随意立案,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如:某市曾发生某学校教师周__因涉嫌一事被立为刑事案件,周__在被公安机关传唤、讯问后,觉得丢失了面子,一时想不通而自尽。经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不存在,根本不够立案。

第二,推行刑事调解。所谓刑事调解,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由公安机关或其他调解人使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的协议,受害方不追究加害方的刑事责任,加害方则可能为此对受害方进行物质性赔偿等。刑事调解制度给冲突双方解决矛盾提供了机会,能够有效地减少和消除矛盾,尽可能地减少

法院判决后的消极因素,有助于在全社会增进和谐协调的社会关系。刑事调解制度在实体上能够确保被害人的实质利益;在程序上提升了被害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之参与地位;在法理上合乎刑事追诉经济原则,有利于提升加害人社会责任感。它旨在提升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满意度,降低再犯率,它与我国传统的调解制度所蕴涵的“和为贵”的理念相一致。轻伤害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日常琐事引发的,加害人往往是出于一时冲动,事发后又追悔莫及。一般来说,此类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双方的激愤情绪小,具有调解基础。如能调解结案,则能让亲情得以维系,让家庭得以稳定,让邻里得以和睦,让社会得以和谐。对此类案件,我们在及时全面调查取证的同时,尽力做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的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执行且符合其他撤案条件的轻伤害案件,一律予以撤销案件。如某派出所办理的齐某故意伤害案,调查取证情况充分证明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本案双方当事人系亲戚关系,若简单地刑拘、逮捕,可能导致日后两个家庭矛盾进一步激化。后经了解,双方都有调解的意向。于是办案民警就调解问题给双方做了一些教育工作,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的矛盾得以化解。但对达不成调解协议、加害人无悔罪表现、不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则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运用刑事调解的案件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第4条规定的八类刑事案件范围内。不能滥用刑事调解,杜绝、放纵犯罪行为的发生。第三,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从严处理。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做到当宽则宽。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也为将来法院对其从轻定罪量刑打下良好的基础。如,有的犯罪嫌疑人按照其犯罪情节很有可能被判处拘役或缓刑,按正常程序刑拘、逮捕、、判刑,犯罪嫌疑人可能被羁押达半年以上,最终的判决结果可能体现不了对其从轻处罚,造成形式上的从轻,而事实上未予从轻,更没有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情形。

第四,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轻罪实行非刑事化处理。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以宽宥为基本原则,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双重目的,通过使用轻缓处理方法引导未成年人走向正确道路。对于在校学生犯轻罪,由办案单位与学生家长、学校共同研究帮教措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在重返社会后得到全方位的帮教和挽救。对于社会青年对在校学生实施的犯罪,则采取严厉打击提早控制的方法,有效治理学校周边的治安环境秩序。20__年4月,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李某盗窃一出租车内钱物后被抓获。经深入调查,李某盗窃价值未满捌佰元,系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最后李某仅被裁决行政拘留且不予执行。当办案人员将李某交给其家人领回时,其家人喜极而泣,感谢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给孩子改过自新的机会,并表示今后一定对孩子严加管教。李某也发誓一定痛改前非。我局刑警大队在办理刘某盗窃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刘某的年龄认定存在疑问,办案单位进一步调查后依法对其撤销案件的决定,有效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双减政策对社会的意义篇3

关键词:碳关税,中美。博弈

一、引言

碳关税以其名义上的合理性、保护内容的广泛性、保护方式的隐蔽性等特点成为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转嫁此次金融危机所设立的新形式的贸易壁垒。目前,美国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29年中国对美国出口额达2208.16亿美元,约占全年总出口的18.4%。机电产品、钢铁、水泥、化肥等高碳产品在我国出口中占一半以上比重,美国对中国征收碳关税将使中国绝大多数出口产品的成本增加,无法保持现有的价格优势,从而严重打压中国的出口,尤其是高耗能产业。因此,美国征收碳关税一定会对中国出口贸易形成很大的冲击。

二、文献综述

1.碳关税的提出

所谓“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等)的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来达到阻碍他国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而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

碳关税的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旨在希望欧盟国家对没有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产品征收进口税,特别是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避免在欧美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生产的商品遭受不公平的竞争而提出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包括欧盟在内的附录1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须在第一个承诺期28―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削减5%。

非均衡碳减排带来的产业竞争力受损问题是碳关税的提出背景之一。国际能源署(IEA)的学者Reinaud(25)针对欧盟钢铁、造纸、水泥、印刷和制铝业等的一项研究表明,短期来看EUETS对上述碳排密集型产业成本上升的影响非常有限;国际著名咨询机构麦肯锡和Ecofys(McKinsey&Ecofys,26)为欧盟提供的一项咨询报告中也有类似结论。碳关税提出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避免碳泄露。碳泄露通常是从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计算加以检验的。Wyckoff和Roop研究了1984-1986年6大OECD国家(英、法、德、日、美、加)进口产品中的内涵能源,说明其国内减排政策的效果可能要打折扣,因为进口产品在国内消费中占有较大的例。

美国众议院于29年6月26日通过的《美国清沽能源安全法案》允许美国对来自没有采取与美国相当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国家的高能耗、初级进口产品(如钢铁、水泥和铝等)征收碳关税。该法案将从2020年开始实施。美国此次通过的法案使碳关税再次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热门话题。

2.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虽然碳关税的提法早已出现,但是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征收碳关税的范例,只是欧洲的瑞典、丹麦、意大利等一些国家在本国范围内征收碳税,美国和加拿大等部分发达国家考虑对中国等国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

针对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一些学者进行了定性判断,认为碳关税将使中国遭受巨大的损失。例如,曲如晓等指出,碳边境税收调节政策一旦实施,将对国际贸易格局和中国的出口贸易产生重大的影响。徐驰以中美贸易为例,进一步分析了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认为碳关税会使中国的出口贸易额大幅下降,并导致中国的就业率大幅降低。

另一些学者就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进行了量化分析。如麻省理工学院的Babiker运用多区域世界经济的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发现中国和印度因为能源密集型产业的扩张,可能抵消OECD国家在《京都议定书》要求下80%的减排目标。DongandWhalley详细分析了碳排放驱动的边境调节税对全球福利、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流量和生产的潜在影响,认为边境调节税对减排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效果有限。宋海英指出今后一段时期内,就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相关研究,尤其是国内的研究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首先,强化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理论机制分析;其次,创新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相关分析方法;再次,拓宽分析范围,即分析碳关税对具体产品、具体行业、具体地区对外贸易的影响,以期为指导实践提供价值的参考。

三、碳关税征收对中美双边贸易影响的博弈分析

1.碳关税对中美双边贸易的影响

美国是温室气体排放的头号大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球总量的25%以上,自己不愿承担减排任务,却要对来自国外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美国政府的碳关税征收将对中美贸易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美国对中国征收碳关税,在于制约和限制中国高碳工业产品进入美国,维持美国本国工业产业的产出效益,使它不受外来同类商品的损害,保护美国本国市场。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一方面我国制造业起步较晚,技术水平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国际产业结构的调整,中国在过去承接了一些高能耗、高排放的产业转移,中国仍要出口大量的高碳产品。因此,目前我国碳排放有很大一部分是为发达国家生产最终用品而产生的,发达国家却要为此征收碳关税,中国将处于劣势,成为被制裁的一方。

从效率和公平的角度来看:

第一,美国对中国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短期内,由于存在的美国进口需求减少和其他不被施加碳关税国家的价格优势,导致中国出口量下降,社会福利损失,从长远来看,中国出口商需要提高价格来补偿技术投入的支出,国际价格的上涨将进一步导致美国需求下降,中美贸易量随之减少。第二,碳关税的征收将导致中国贸易条件恶化,社会福利损失,而美国可能由于贸易条件的改善在短期内获得收益,但是,美国征收碳关税后,中国出口美国的高碳产品受到限制,将使美国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导致美国消费者从中国出口产品中所得到的“实惠”下降。第三,现在国际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碳排放量的标准,而中国也可以采用与美国不同的标准对美国征收碳关税,但这种不同的碳关税的参考标准会引起双方的争论,情况化还会引起区域范围内的贸易大战。第四,碳关税的征收,会造成两国福利损失,不符合公众的利益。而且,美国国内的劳动力、资本等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从而延缓了传统工业的改革和阻碍了企业现代化进程,造成美国的工业的竞争力减弱,进而在国际竞争中失去优势,在接下来的后续竞争中失去主动权,无法在国际竞争中立足,更不能促进国家产业经济的增长。

2.博弈分析过程

中国和美国在博弈中作为博弈方,其博弈行为是确定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税率。一国的关税具有保护本国企业,提高本国企业国内市场占有率,打击外国企业的作用。“囚徒困境”强调个体理性的非合作博弈可能是无效的,重视团体理性的合作博弈则可能带来一种“合作剩余”。

具体到博弈,在博弈理论中,“囚徒困境”有三种可能的结果,中美贸易博弈会有以下三种可能。(1)双方保持原有的

自由贸易政策不变,假设各方可以均有20个社会总福利单位;(2)一方实行提高关税等贸易保护贸易政策,美国向中国征收碳关税,其收益为40个社会总福利单位,而另一方中国仍然保持原有自由贸易政策不变,它将损失25个社会总福利单位。(3)双方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双方都将有15个社会总福利单位的损失。中美博弈的支付矩阵如下:

从博弈理论出发,中美两国政府为了使自己的政策最优,都会选择保护。如果两国各自实施单方面的保护措施,两国政府的单边行为似乎可能使其利益最大化(40),但往往事与愿违(40;-25),他们在决策的同会意识到对方会采取相同甚至更为强硬的政策,达到“以牙还牙”报复的目的,这种硬碰硬的对方,带来的是“双输”(-15,-15),为第三方创造机会。但这种决策结果如果未能有效控制,只能导致贸易战争的爆发和升级,并造成双方整体社会福利的恶化。贸易保护主义是一把双刃剑,这把剑既对着自己,又会伤到对方。从20+20>40+(-25)>-15+(-15)这个简单的不等式可以看出,中美两国政府需要认识到自由贸易政策是最佳选择,并且要采用这个政策。

回到现实情况中,现在,美国和中国双方保持原有的自由贸易政策不变,则都可以享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总单位,而美国对中国征收碳关税,美国在短期内是受益方,但是,长期也会对自己产生很多的反面影响,不排除中国会同样采取类似的关税贸易保护政策,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仿效美国,对美国的产品,如对钨、锡、稀土等产品原材料征收出口关税或者进口配额,同样根据关贸总协定里面的规定(一国为“公共秩序”或重要合法政策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可背离GATT/WTO的基本规范),为中国采取减排措施和资源保护正名,显然,这样的报复措施最终导致的世界贸易进一步萧条,像博弈支付矩阵中验证的,双方都将有社会福利损失。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从双边贸易保护改策到自由贸易政策是最佳的选择,

博弈双方需要通过谈判达成合作协议。从长远来看,随着中美双边贸易的日益增多,类似的各种各样的纠纷也会增多,只要双方认识到这点,愿意谈判协商,以双赢互利为目的,就能够找到平稳解决争议的方法。美国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国,中国是美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度已经不容许任何一方采取不负责任的举措。因此,在碳关税征收问题上,中美双方合作则利于对方的发展。

四、结论与对策

贸易保护是一把双刃剑,决定着中美双方贸易的利弊得失和利润流向,因此,双方应该秉承两国达成的通过对话解决矛盾的共识,尽可能避免情况恶化。同时,为了减少美国碳关税对我国经济以及对外贸易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就中国而言,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加大对碳关税这种新型贸易壁垒的研究,并采取突破碳关税贸易壁垒的有效措施。我们要用积极的态度,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考标准。发展多元化的贸易政策,扩大内需,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碳关税一旦征收,

必然会对发展中国家造成极大的冲击。从根本上而吉发展中国家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国民经济体系、致力于扩大内需、开发国内市场、重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等。

第二,在国内试行碳关税,控制企业碳排放量。中国征收碳税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然后用税款补贴企业由于采用新技术治理环境花费的代价,这比由国外征收碳关税更利于调控,更具有主动性,而且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更小。此外,可制定倾斜产业政策,丰富融资渠道,加快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政府应推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为企业转型提供个方面的援助与优惠。

第三,继续响应国际社会低碳化号召,推动以再生能源为核心的能源革命。国际金融危机后时代,再生能源发展必将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我国要率先制定面向未来的产业振兴计划,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创造条件,也能够维护人类共同家园,保护人类的共同利益。

参考文献:

[1]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2:245

[2]柯伍: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J],现代商业,28(3)

[3]吴力波,汤维祺:碳关税的理论机制与经济影响[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10(1)

[4]归秀娥:美国征收碳关税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分析[J],新西部,2010(6)

[5]颜克益,巫景飞:碳关税相关研究综述[J],商业时代,2010(52)

双减政策对社会的意义篇4

一、引言

随着台湾地区教育部门推出的“学龄前儿童禁止学习外语的规定”和中国大陆部分城市教育部门实行的“小学一二年级的学生不允许布置作业的规定”的实施,中小学教育减负和素质教育再度成为广大家长和教育工作者谈论的热门话题。平面媒体和网上爆出的因学习压力大而产生的厌学,自残甚至伤害家长的各种案件,也要求全社会来关注这个问题。因此,教育减负问题实质上就是一个社会问题,不应该也不能仅仅从应试教育和素质教育等教育层面上谈论教育减负,应该从整个社会的层面,从参与教育活动的教育主体来进行研究。

本文首先介绍了博弈分析的理论,然后建立了学校与代表政府的教育监管人员之间及家长与家长之间的两个博弈模型并进行了博弈分析,最后对加强教育监管和教育减负提出一些具体建议。

二、博弈理论

博弈即一些个人,队组或其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下,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或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各自取得相应结果的过程。博弈论就是系统研究可以用上述方法定义的各种博弈问题,寻求在各博弈方具有充分或则有限理性能力条件下,合理的策略选择和合理选择策略时博弈的结果,并分析这些结果时的经济意义,效率意义的理论和方法。

三、博弈模型

1.学校与教育监管人员之间的博弈

假设学校和代表教育部门的监管者作为博弈主体,都具有各自特殊的利益目标,他们的个体行为都是理性的,在交易过程中追求利益最大化。学校和代表政府的教育监管者各有自己的行动组合,学校的行动集为(减负,不减负),其决策主要受到学校的升学率教育排名本校的声誉的影响,以及学生家长的期望,学生的学习成绩的影响;代表政府的教育部门监管者的行动集为(不检查,检查)。学校和代表政府的教育监管人员作为博弈的直接参与人,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学校的目标是提高学校的升学率和知名度从而取得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能够给予其他方面的各类资源,从短期行为来看减负意味着学生的学习成绩必然下降,学习成绩的下降必然导致学校的排名升学率等方面的下降,进而导致学校行政领导和老师在行政级别工资待遇方面的下降,所以对学校而言,在不减负而不被监管的情况下,综合利益是最大的,对监管者而言,对学校免检则可以省去很多的人力物力,此时利益最大的。故双方博弈的支付矩阵为

表1

如果代表政府的教育监管人员的策略是免检,则学校的最优策略是不减负;如果代表政府的教育监管人员的策略是检查,则学校的最优策略是减负。在没有政府监管部门强制的情况下,博弈双方纳什均衡是监管人员免检,学校不实行教育减负。因此,对素质教育这个关系到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国家民族的长久发展的重大问题,代表政府的教育监管部门一定要严格理性自己的职责,不能实行免检制度。

二、家长与家长之间的博弈

家长与家长之间的博弈是典型的囚徒困境博弈,每一个学生家长都明白教育减负的好处,都知道应试教育的危害,在应试教育下过重的学习负担,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也带给了家庭和社会一系列问题。在家长和家长之间的博弈中,支付矩阵如下:

表2

从上述支付矩阵我们发现,家长A和B都选择减负情况下,对家长孩子和社会都是最佳选择,应该是整体理性的选择,但整体理性和个体理性之间,在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家长们的选择的策略是不减负对不减负。家长们选择了不管别人家的是否减负,自己的孩子都不减负的策略,因为在现阶段的情况下,不减负意味着学习比别人好,比别人学习好意味着有更好的中学,更好的大学,更好的工作,更好的福利待遇。但在实际上却造成了给学生,家长,老师,学校更大的压力,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导致了整体利益的损失。

四、加强教育监管和教育减负的建议

1.继续建立和健全教育监管制度,深化教育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整合资源实行统一监管。

2.完善人次选拔体制,应该把能力作为选拔人才的唯一标准,拓宽学生的成才成功渠道,不拘一格取人才。

3.完善对学校和老师的评价体系,改变用升学率,分数等评价学校和老师的定量方式,制定出个人行为与集体利益相一致的规章制度。

4.培养个体理性认识,创新教育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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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竹天,杨大进.食品安全与健康.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5

[3]王文举.博弈论应用于经济学发展.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出版社,24

双减政策对社会的意义篇5

关键词:地方政府;企业;节能减排;政策执行;博弈模型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5981(2012)04-12-04

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十二五”规划也已把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立为基本方略。公共政策执行是公共政策过程最为关键的环节,政策执行不力或不完全,都将导致公共政策的失败。政府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公共利益的保障者,应更多地追求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节能减排政策执行过程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地方政府把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理念传递给企业的过程,而企业作为利益主体,他的个体理性追求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与地方政府追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集体理性存在一定的冲突,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政府和企业各自作为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问题,应该加以重视。

一、地方政府与企业博弈关系产生的必然性

(一)政策执行中政府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

根据信息经济学的观点,博弈双方之所以产生博弈关系,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博弈中拥有信息的参与人被称为“人”,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被称为“委托人”。在节能减排政策执行过程中政府和企业的博弈关系就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于其排污状况和所排放污染物的危害等方面的信息的了解要比地方政府全面很多,但企业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将这些信息隐瞒甚或篡改,不公示所排放废物的信息、不按照安全的标准进行生产,提供虚假的排放物种类信息。因此,在节能减排政策执行的博弈过程中,地方政府是有信息劣势的委托人,而企业则处于人的地位。在节能减排的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政企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理性的企业可能会利用其在信息方面的优势来为自己谋取利益,因此就会有发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风险。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政企关系发生了一定的转变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对于资源的分配有着绝对的控制权,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具有类似于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隶属关系。由于地方政府对企业的行政控制能力很强,企业对于地方政府所出台的各项政策,一般都会迅速做出市场反应,采取行动配合地方政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变化很大,一个重要的转变就是政企关系正在向着契约化和交易化的方向发展。现在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企业的利益倾向,否则,交易就无法实现,政策目标也不能完成。

(三)政府与企业在节能减排政策中价值目标的不一致

在节能减排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考虑的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而企业所关注的是企业自身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利益最大化。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博弈环境是一个动态的经济社会。环境不断提供地方政府和企业各自所需要的信息,博弈双方的战略选择的调整也会对对方的利益支付产生不同的影响。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地方政府和企业双方都会通过各自所拥有的信息资源,选择最适合自身的策略组合,所以形成了双方的博弈关系。

(四)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力方面的缺陷

地方政府政策执行力的不足也是导致地方政府与企业在节能减排政策执行中发生博弈的原因之一。由于节能减排政策执行的复杂性,地方政府的各级管理部门缺乏相应的政策执行技能和理论方法的指导,导致企业有机会逃避政府监督。并且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采用以“GDP”为指标的绩效考核体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地方政府各部门在执行节能减排政策执行时可能发生凝聚力不强,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偏差的可能。

二、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博弈模型分析

(一)一般模型假设

在对节能减排政策执行弈模型进行讨论之前,根据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博弈关系定位和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相结合,对该模型作出如下假设:

第一,地方政府可以对有效执行节能减排政策的企业进行奖励,例如降低税收或对企业发放补贴,也可以对污染环境的企业予以罚款。地方政府获取信息,对企业进行检查时要付出相应的成本;第二,企业的策略集为冒着政府罚款的危险直接排污,或者忠实地执行政策并获得地方政府的奖励。另外,企业的排污行为被地方政府查到的影响除了经济损失之外,还有其社会形象和品牌的受损,这也会对其利益造成伤害;第三,企业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是衡量企业是否有效执行节能减排政策的唯一标准,地方政府只能通过检查企业的排污状况,来决定对企业实施惩罚或是给予奖励;第四,地方政府与企业的策略集分别为:在上述的条件设定下,地方政府的策略集是:检查或不检查;企业的策略集是:执行政策或不执行政策。

(二)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博弈关系分析

1、博弈模型建立

设a表示企业执行政策,给环境带来收益;a′表示企业执行政策,企业所能获得的收益;b代表地方政府对企业进行检查所需付出的成本;b′代表企业执行节能减排政策所付出成本;c表示企业排污对社会环境造成的损失;d代表企业不执行政策时,地方政府检查后对企业给予罚款导致企业所承受的损失。根据相应的得益,可以得出相应的博弈矩阵如图1所示。

2、博弈模型分析

我们首先考虑信息完全的情况,信息完全包括两种设定:第一,企业和地方政府对于采取每一种策略后所产生的利益完全了解;第二,每一方拥有的所有策略选择对方都完全清楚。信息完全的假设可以把一些复杂的情况剔除,将博弈双方的选择精确化,便于得出有效的结论。

第一,当d-b

a’-b’>0时,利益矩阵如图2所示。

从图2的利益矩阵可以得出,这种情况下的博弈纯策略均衡是:地方政府不查,企业执行政策。

-d

a′-b′

第二,当d-b>-c时,此时无法直接得出地方政府的最优策略选择,通过划线法分析后,相应的得益矩阵如下:

a′-b′>0时,此时博弈的均衡策略选择是:地方政府不查,企业执行政策。

a′-b′

-d

通过分析,这种情况下没有纯策略。设地方政府检查的概率为q1,不检查的概率为q2;企业选择执行政策概率为p1,不执行政策的概率为p2。此时,企业选择执行政策和不执行政策的概率p1、p2,一定要让地方政府检查或不检查的利益支付相等,同样,地方政府检查和不查的概率q1、q2,也要使企业执行政策和不执行政策的利益支付相等。可以得出:

p1(a-b)+P2(d-b)=p1a-p2c

q1(a′-b′)+q2(a′-b′)=-q1d

p1+P2=1,q1+q2=1

通过以上分析计算,可以得出企业执行政策的概率p1=1-b/(d+c),地方政府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概率为q1=(b′-a′)/d。当Эq1/Эb′=1/d>0,企业执行节能减排政策所付出的成本越大,地方政府对企业进行检查概率也越大。此时,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当检查的成本较大,同时地方政府对企业检查的几率较小这种情况下,企业将很有可能为省掉执行节能减排政策的成本而污染环境。而地方政府出于利益的最大化的考虑,将会有更大的几率选择检查这种策略。当Эq1/Эa′=-1/d0,Эq1/Эd=-1/d2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在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节能减排政策执行博弈模型中,当地方政府对不执行节能减排政策的企业的处罚加大时,短时间内企业的排污行为会减少,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但时间一长却只能使执法人员增加不检查概率,对排污企业偷排偷放状况不会有太大的改善。而当地方政府的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技术落后,检查成本过高的话,企业选择执行节能减排政策的几率也会变小,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在提高检测技术上作出努力。所以,从长期来看,只有让企业在执行政策后得到的收益加大才是避免污染事故的主要措施。也只有这样,才能调动起企业执行政策的主动积极性。

以上讨论的是基于企业和地方政府都对彼此的策略空间以及策略选择的收益都完全了解的环境,可是在现实中的政策执行中完全信息的情况几乎是不会出现的。地方政府对于企业的生产技术和排放状况不能完全了解,而地方政府有效检查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能力和地方政府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成本有多高,这也是企业无法掌控的。在某些情况下,地方政府有可能为了自身小集体的某种利益,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对企业的超标排放不作为。企业也可能出于地方政府不会检查的侥幸,偷排偷放。所以,在信息不完全的环境下,可能出现下面几种情况:第一,地方政府对企业不执行节能减排政策的惩罚偏低,d不够高,甚至比企业治理污染所付出成本还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无视政府的处罚污染环境,而没有执行政策的动力。第二,地方政府对企业的治污成本不了解,给予的奖励不高,企业执行政策所获得的奖励不足以弥补其所消耗的成本。如果企业执行政策只会增加自身的成本负担外,企业当然不可能主动进行节能减排。第三,地方政府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成本过高,检查威胁不置信。地方政府的检查和罚款对企业来说,有很大的警示作用,是促使企业执行政策的一个有力保障。但如果地方政府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成本过高,a′-b′

三、提升地方政府和企业节能减排政策执行力的路径

(一)建立以绿色GDP为导向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比较单一,一般来说都是把GDP当做主要的考核标准,这种考核方式可能促使地方政府重视经济快速发展,漠视生态建设,甚至不惜以生态遭受破坏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各级地方政府执行节能减排政策时,可能会忽视质量的提高而只考虑GDP数据的增长,从而出现执行偏差,因此就产生了高消耗、高投入、高排放、低效率、不协调、难循环等经济发展的缺点。从节能减排政策的有效执行出发,虽然整顿或关闭那些对当地经济做出较大贡献,但却污染严重的企业可能会导致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上必然会有损失,降低经济发展的绝对速度,但却可以让地方政府节省投入环境治理、环境保护中的成本,有效提高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质量。

因此,单一的GDP评价指标对于地方政府在节能减排政策执行方面所作出的努力,无法做出有效的判断,因而地方政府缺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动力。所以,首先必须要对绩效考核的评价指标体系作出调整,建立以生态效益为导向的“绿色GDP”综合评价体系,力求将资源利用率、环境保护效果、人居环境指数等因素引进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之中,使地方政府可以有动力来关注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促进其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政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发挥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在地方政府节能减排政策执行中的作用

公共政策执行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有效的信息流通过程。信息是公共政策执行的重要资源,是防止政策执行偏差的重要条件,政策信息的不对称或沟通渠道受阻,都将严重影响公共政策的执行。首先,政府要创建环境信息网络,建立绿色服务中心,加强对绿色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加强与公众的有效沟通。其次,地方政府应构建一个完全信息的环境质量平台,建立信息反馈机制,鼓励公众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及时了解企业动态,打破信息沟通和反馈的壁垒,降低群众与政府部门沟通的门槛。强化企业“声誉”市场,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实现自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下企业经济效益的持续、稳定增长。最后,提高公民的政策参与度,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新闻媒体拥有非强制性的监督功能并代表着广大的舆论,他们对企业节能减排政策的执行情况的报道以及对生态环境热点问题关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加快信息公开的进程,也便于及时反映与表达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地方政府应根据企业排污行为所造成的污染状况和可能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将其告知企业和受影响的群众,并制定执行“谁污染谁负责”的惩处机制,加强群众环保意识和保护自身利益意识,发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企业进行监督。

(三)切实提高企业执行节能减排政策的积极性

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这样,执行节能减排政策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可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不失为实行总量控制的有效手段,这种制度改变了企业的利益预期,使管理制度化,政策执行市场化。很多企业认为政府环境治理行动只是响应上级号召,热情消退后又恢复了以前的状态,所以在执行节能减排政策时他们同样也是应付了事,这种心理预期在当前屡见不鲜。而排污权交易的制度化可以改变企业这种心理预期,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考考虑自身的发展,使执行节能减排政策成为企业自身的事情,成为企业生产过程的一部分。在这种制度下,出于盈利的目的,企业会为了节省排污权交易的成本而革新生产技术。因此,地方政府要加强企业对节能减排科学技术的引进与自主创新的力度,为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追求生态效益积极创造条件,而且对那些在执行节能减排政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要予以大力表彰。

双减政策对社会的意义篇6

什么是“双减”政策?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我们简称为“双减”政策。

2.“双减”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①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

(学校要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可在校内适当安排巩固练习;小学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

②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学校要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增强课后服务的吸引力。充分用好课后服务时间,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与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

③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3.国家为什么会出台这样的政策?

大家注意,教育的文件不出自于教育部,而源于国务院,“学生负担过重”已上升到国家层面。

①学生的核心素养直接影响国家的竞争力。高分低能显然无法适应未来的国家发展需求。

②追求教育公平。教育阵地不能“市场化”,校外培训已严重影响到学校教育。

③维稳。“新x方”等机构资本化运作,掌握了大量学生信息。综合前期滴滴公司在国外上市的背景,几家大的培训机构不也在某国上市吗?

总结一下:教育“内卷”靠国家强力政策解决,着眼的是未来,落脚点是国家安全。

4.一线教师对“双减”政策的应对。

①“减负”口号由来已久,“人为刀俎,我为鱼肉”,随波逐流。“无所谓”型。

②早该减负了,减轻学生书包负担,减少学生课堂静坐负担,减少无效作业负担……“叫好”型。

③学生作业时间少了,不补课了,会不会影响学生成绩?家长会不会抱怨?学校考核会不会受影响……“忧伤”型

5.一线教师为什么对“双减”态度不一?

①教师评价系统不变,学生“减负”会实际造成教师的“增负”。教育部门的“质量监测”、小学义务教育“毕业水平检测”考的是学生,排队的是各学校学科教师;评优、选模、晋职、晋级教育质量获奖者优先;年终绩效工资考核、学校目标考核,教学质量权重第一……什么是教学质量?班级平均分、优生率、差生率、合格率,这些“率”又有对应的“分”,很复杂,教育局专门有部门操作,一线老师根本搞不懂。

②教学内容不变,学生“减负丝定会让教师“增负”。什么精讲精练(不是精讲多练)、向四十分钟要质量、“教学六认真”当然是教师的本分,但考虑过学生学习过程没有?学生预习、合作探讨、复习巩固、检查反馈都只能在课堂上完成,教师要充当“魔法师”,变出时间来?比如一年级的语文识字量上下册近5字,光认识是不够的,还得会写,光会写不够,还得“自动化书写”。对于零基础(点横竖撇捺都不会书写)的农村孩子来说,一节课10个以上的生字词认读书写,难度系数4点0。低段数学书中作业倒是能在课内完成,但练习册、口算题卡什么时候去完成?怎样才能达到口算自动化?况且学习习惯、生活习惯、行为习惯的养成都要花大量的时间。

③课后辅导、延时服务、暑期托管服务都实际占用了老师班后时间。暑期学校托管教师报名“自愿”已成“志愿”,教师职业最吸引人的“寒暑假”将消失了,学校除承担“教育教学”角色外,还即将增添“保姆丝项工作。

④课后延时服务虽迎合了家长,但苦了学校,苦了教师。开学后即将实施的教师“弹性化”下班制,真的可以落实吗?学生早晨七点到校,教师能晚过七点到校吗?学生六点半出校,教师能六点准时下班吗?出了安全事故谁负责?

今年的部属六所师范大学之华中师大、陕西师大、东北师大、西南大学这样的名校,师范专业都进行了征集志愿的填报,教师职业用什么来吸引高素质人才?“我学习不好,将就着考个师范吧”真的是现实版的笑话?

双减政策对社会的意义篇7

关键词: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公平正义;中国共产党

中图分类号:D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2-2589(2013)03-0103-02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渐地变成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就是近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而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乃是各种矛盾中的最主要的矛盾。1911年10月爆发的辛亥革命虽然了清王朝,但随之而来的北洋军阀黑暗统治使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在此时代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在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制定了党的最低纲领,即党在民主革命阶段的主要纲领是: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统一中国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这样明确地提出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在中国革命史上是第一次。这是党准确把握国情,为实现人民民利所做的理论回答。

随着我党领导的工人运动、特别是京汉铁路大罢工遭到北洋政府的血腥镇压之后,认识到单凭无产阶级一个阶级的力量,是不能取得胜利的;而需要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革命阶级和阶层,组织统一战线。于是中国共产党决定联合孙中山领导的。在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1924年1月召开的中国一大,孙中山接受了中国共产党反帝反封建的主张,重新解释了三民主义,把旧三民主义发展为新三民主义。新三民主义有了明确的反帝反封建内容,如民权为“平民所共有”和“节制资本”的口号,民族中“反对帝国主义”和民生中“耕者有其田”的口号,并且同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结合起来。一大的成功召开,就标志着第一次国共合作的正式形成。国共合作的形成,掀起了全国范围的大革命高潮。北伐战争虽然摧毁了北洋军阀吴佩孚、孙传芳主力,但随着集团、集团先后叛变革命,国共合作全面破裂,大革命最终失败。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成立苏维埃工农民主政权,制定了土地革命纲领: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据此纲领,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的土地革命,满足了农民的土地要求。中国共产党还在苏维埃地区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社会建设,其内容包括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医疗卫生和社会教育。各革命根据地的工农民主政府,联系各地的革命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的决议和法令,以中央苏区最为典型,在社会救济方面,采用救济贫困农民及受灾群众的方针,开展互助互济工作,其规模和稳定程度远远超过了大革命时期,方法也更加灵活。在苏区的卫生建设方面,苏维埃政府努力保护和鼓励城乡原有的私人诊所继续开业,同时组织零散的江湖郎中和社会游医在人口稠密的集镇建立医疗所,方便群众治病求医。为防病治病,苏维埃政府还组织民间中草药医生,就地取材,采制中草药,开设医药合作社。闽浙赣等苏区提出建立公共医院,为苏区贫苦人民实行免费医疗。在苏区的社会教育方面,苏维埃政府注重发挥红色歌谣的作用,教学内容比较切合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内容通俗易懂。左右江苏区还提出了建立免费学校,实施免费教育,还要创设劳动人民通俗阅报室、图书室、文化讲习所、夜课学校等,开展福利性免费文化教育工作。这些措施非常适合解决当时苏区绝大多数贫苦人民无钱享受文化教育的实际状况。

抗日战争时期,党制定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党在抗日根据地政权组织上实行“三三制”,即在参议会和政府组成人员中,不仅有工农代表,还有其他阶级阶层的代表,即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共产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1942年1月2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制定了抗日时期土地政策的三项基本原则;除了重申“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和“减租减息之后又须实行交租交息,借以联合地主一致抗日”两项基本原则之外,进一步提出了“奖励富农发展生产和联合富农”的原则。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为争取和平民主,先后参加了重庆谈判以及1946年1月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重庆谈判结束后,国共双方代表签订《政府与中国共产党代表会谈纪要》,即双十协定。政府接受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双方协议“必须共同努力,以和平、民主、团结、统一为基础”,“长期合作,坚决避免内战,建设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中国”;还确定召开各党派代表及无党派人士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共商和平建国大计。这是重庆谈判最重要的两项成果。此外,还达成迅速结束的“训政”,实现政治民主化;党派平等合法;释放政治犯等协议[1]1163-1164。重庆谈判的举行和双十协定的签订,表明方面承认了中国共产党的地位,承认了各党派的地位,使中国共产党关于和平建设新中国的政治主张被全国人民所了解,从而推动了全国和平民主运动的发展。1946年1月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达成了五项决议。关于政治体制,协议规定国民政府委员会为政府之最高国务机关,可讨论与决议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政大计、财政计划及预算、各部长官及监察委员之任免、主席交议的事项等。协议还规定国府委员为40人,半数为员,但施政纲领变更时须2/3的委员通过;还规定必须有3/5的国府委员同意时,国府主席方可使用否决权。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方案为依据,协议通过了《和平建国纲领》。纲领中确定了用“政治方法解决政治纠纷,以保持国家的和平发展”的原则。同时就人民权利、政治、军事、外交、经济、财政、教育及文化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会议通过了《关于宪法草案问题的决议》,确定了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制的政治制度等[2]38-41。

与此同时,党在解放区为满足农民对于土地的迫切要求,实行。1946年5月4日中国共产党中央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该指示决定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到1947年2月,各解放区已经有2/3的地区解决了土地问题。1947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中国土地法大纲》,同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规定废除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没收地主的土地财产,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和乡村在以前的一切债务;以乡或村为单位统一分配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所有权归农户所有。前的土地契约、债约一律缴销;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他营业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等。《中国土地法大纲》不但肯定和发展了1946年五四指示中提出的将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原则,而且改正了其中对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成为一个在全国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它的公布与实行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体现了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对保证解放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随着南京政权的覆灭,1949年9月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施政纲领并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纲领确定:在政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的国家。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央人民政府为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军事上,人民和人民公安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建立的统一的军队。在经济上,实行“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的根本方针。纲领规定,中国的文化教育是新民主主义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建设人才为主要任务。在民族政策上,实行团结互助、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外交上,坚持独立、自主和领土完整,拥护国际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的原则等。综上可见,《共同纲领》对公民的选举权、平等权、社会权等基本权利有了明确的规定,这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综上可见,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理论建设从明确地提出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到第一次国共合作战略的实施;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纲领制定到抗日时期土地政策的三项基本原则;除了重申“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和“减租减息之后又须实行交租交息,借以联合地主一致抗日”两项基本原则之外,进一步提出了“奖励富农发展生产和联合富农”的原则的制定,用理论指导着反对封建剥削和压迫的革命实践,建立了人民民主的国家,在不断的革命实践中,公平正义在革命中不断实践,不仅是党理论体系承前启后的价值链,也是衡量各阶层利益时秉持的一贯判断标准,并对最终实现人民基本的民利的核心价值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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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对社会的意义篇8

一、欧元区债务危机的现状

有的学者指出,目前关于欧债危机存在六大错误认知。第一,将实现经济增长等同于根本上解决债务危机。债务危机、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相互关联,债务危机是造成经济衰退的原因之一,但经济增长需依赖市场改革,其目标达成时间会比债务危机持续期更长。第二,认为建立财政联盟即可解决欧债危机。真正意义上的财政联盟包含财政转移支付,其实现难度很大,不可能作为解决欧债危机的前提条件。第三,视单个国家退出欧元区为欧元崩溃,但只有当其他成员国都放弃捍卫欧元时它才会崩溃。第四,将经济衰退与紧缩政策挂钩,而目前的危机恰恰是重债国之前急剧扩张的财政预算赤字所引发的。第五,将高福利制度与欧债危机挂钩。南欧国家的福利制度早已存在,导致债务危机的真正根源在于税收收入下降和政府融资出现问题。第六,将德国救助危机的实际行动与法德在欧债危机救助理念上的分歧混为一谈。德国不愿意承担危机救助成本并不意味着德国不发挥领导作用。在财政契约和紧缩法案签订之后,德国向欧元区央行注资并推动长期再融资操作(LTRO)和直接货币交易(OMT),与法国的共识也在增多。

有的学者认为,欧盟目前解决债务危机的压力巨大,欧盟各国领导人在经济治理、结构改革和金融领域等方面缺乏共识,严重压缩了解决欧债危机的政治空间。欧盟目前的现状是银行业功能失调,17个国家青年失业率高于25%以及增长前景黯淡,德国贸易盈余和重债国降低债务比例之间存在矛盾,同时一体化与分裂趋势并存。目前所采取的救助措施未能实现社会和政治上的可持续性,欧元区经济可能将面临5—10年的调整期。

还有学者指出,欧债危机的关键是重债国没有自己的货币,无法通过货币贬值重拾竞争力并解决债务失衡问题。欧元区目前的重大经济失衡有多方面原因:欧元的诞生在竞争力较低(“”)国家造成重大失衡;欧元区成员国无法选择退出;宏观经济失衡监督体系失效;欧元区内部经济失衡的后果要远比一国内部不同地区发展不均衡状况严重得多。有四个关键因素影响债务危机,即竞争力、债务失衡、财政稳固和增长。债务国必须打破财政赤字—紧缩—衰退—财政赤字的恶性循环,应考虑重新规划削减赤字时间表和在欧盟内部扩大消费的政策。没有增长就无法实现削减赤字,重债国需要恢复信心,提高竞争力,但其所需的消费动力更多地依赖于外部需求。

还有学者指出,欧元区银行业稳定与竞争力提升对促进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但如果综合考虑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危机爆发前欧元区各国的国际收支基本上处于平衡状态,但随着欧元区政府债务与银行业资本充足双重危机的叠加出现,大量私人资本流出南欧重债国,引发这些国家的流动性和债务危机。因此,应努力提高欧盟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确保银行这一货币政策主要传导渠道恢复顺畅运行,进一步改善欧元区资本市场流动性的充足率。

二、欧元区未来发展前景分析

有的学者提出欧元区未来发展的四种可能。第一,勉强维系:危机的影响可能减小,但欧元区成员国债务问题、融资缺口和相互之间竞争力失衡并存的局面将延续,欧盟各国将长期面临增长乏力和失业率高企的挑战。第二,分裂:各成员国央行重新掌控主导权,分裂主义成为欧洲主流思潮,失业率上升,经济衰退。第三,以核心国为主导的欧洲:部分成员国将实现财政联盟和银行业联盟,金融稳定获得保障,但欧洲核心国家和国家之间竞争力差距日益扩大,欧元区宏观经济失衡问题进一步加剧。第四,充分一体化的欧洲:欧债危机成为推动欧盟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动力,实现债务、增长和财政的共同管理,商业银行和个别成员国破产的蔓延风险大为降低,同时各成员国公民日益关注欧盟层面政治议题,积极参与欧盟事务决策进程,从而达成真正意义上的一体化。当然,欧元区经济与欧债危机的现实状况都更为复杂,因而实践中可能出现上述几种可能的混合模式。

有的学者从债务和增长的角度提出四个基本政策选项:即破产抑或重组;通过削减开支减少债务;债权人购买更多债券;通胀。其中破产会带来新的金融危机;削减开支会使重债国面临收入减少、经济停滞以及失业率上升的状况,改善财务状况将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债权国增加支出才是走出债务和增长困境的途径。特别是德国应增加投资,如果私人投资不足,政府应加大投资力度。否则,重债国破产最终会危及德国作为债权人的利益。重债国政府应提高对富人的税赋。而希腊则应获准暂时离开共同市场,开征进口税,以增加收入来源。在欧盟层面,所倡议的财政联盟应致力于实现税收联合征管、课征金融交易税以及建立欧盟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

还有学者探讨了欧元区经济治理制度的发展进程。短期来看主要体现为救助机制的建立,从临时性的欧洲金融稳定基金和欧洲金融稳定机制到常设性的欧洲稳定机制,而欧洲央行也逐步从“救火队员”向“终结者”转变,通过利率调控、与主要货币国签订货币互换协议、证券市场项目(SMP)、LTRO以及OMT等措施来为市场注入流动性。中期则表现为财政纪律的确立。一方面通过2011年12月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强化财政金融纪律,其中包括5项欧盟条例和1项欧盟指令,旨在增强经济和预算政策协调及对欧盟整体和欧元区经济财政政策的监督。另一方面则建立了名为“欧洲学期”的财政监督和指导机制,包括对欧盟或欧元区的政策指导及对特定国家政策的监督。从长期看需着眼于提升竞争力,主要包括建立欧盟单一金融监管体系、促进财政整顿、改善长期竞争力以及提升经济一体化和社会和谐度。然而,欧盟在推动区域经济治理制度发展过程中还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包括核心国家和国家竞争力差距加大,现有财政紧缩计划的落实及其与促进增长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多速增长欧洲与多层次欧洲所引发的欧洲认同及凝聚力问题,等。

三、新兴市场国家的应对

(一)对新兴市场经济的影响和冲击

有的学者认为,欧债危机具有全球溢出效应,其影响发展中国家的主要渠道包括资本流动、海外汇款、大宗商品价格和贸易等。即使美欧都走出债务危机,危机前的全球经济发展环境也不可能再现。发展中国家需要重新思考融入全球经济的程度和模式,重新规划经济发展政策,减少对发达经济体市场和资本的依赖。也有学者指出,债务危机的解决关键在欧元区自身而非外部因素。欧盟已采取一系列关键性措施,危机正在缓慢消退。这些措施包括欧元区央行的直接货币交易、单一监管机制、推动银行业联盟、迈向财政联盟以及加强政策协调等。新兴市场国家完全可根据其自身利益判断是否以及如何参与解决危机。欧债危机对新兴市场国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贸易、资本流动和稳定增长三方面。新兴市场国家可在金融稳定、经济复苏、全球需求等三方面作出贡献。拥有财富基金或类似机构的国家可以考虑购买欧洲稳定机制(ESM)和欧元区国家债券,但这一决定应基于是否存在合理获利空间,而非单纯救助欧债危机的考虑。还有学者对欧债危机的溢出效应进行了量化分析,并特别指出在贸易外溢效应方面,通过比较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的贸易数据,可以看到欧债危机对主要新兴经济体在贸易方面产生的不同影响,按不同国家分别约为巴西0.2%、印度尼西亚0.3%、中国0.5%、印度0.5%、俄罗斯0.7%以及南非0.8%。

(二)亚洲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有的学者认为,亚洲区域经济一体化面临新的政治经济学议题,包括双轨道发展模式即贸易一体化与货币金融一体化的相互分离。当前贸易一体化很大程度上超前于贸易金融一体化,与之前的一体化进程形成鲜明对比。同时自贸区谈判网络重叠现象日益明显,亚洲地区存在多个自贸区谈判进程,包括区域综合性经济伙伴关系(RCEP)、跨太平洋经济伙伴关系(TPP)、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等等。这提高了各国的管理成本,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一体化面临的心理和物质障碍。亚洲一体化的最终目标目前还不明确,无法确定是仅建成自贸区还是建立类似欧盟的共同体,或是形成更高级的货币联盟、社会文化融合甚至政治一体化。同时,欧债危机也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亚洲一体化的步伐,亚洲各国在密切关注欧元区的发展。目前亚洲一体化的步伐已开始放缓,这当然包含不同自贸区谈判进程的相互竞争,特别是TPP与RCEP,中国和日本等亚洲主要经济体的立场和态度都会受到这种竞争的影响。欧债危机也对亚洲一体化的最终愿景产生冲击,亚洲各国政府开始反思究竟在经济、货币及金融方面需要何种程度的一体化。

(三)中欧合作应对危机的途径

双减政策对社会的意义篇9

关键词:双轨制;公正;公平;增量改革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回顾历次人事制度改革,从户籍制度、社会保障等福利制度的确立,到近期的新任官员财产公开,无论是代表建议,还是到制度规范,增量改革总是成为变革所实施的路径之选择。这一措施所具有的对改革现实的应变性和权宜性,其中存在的合理成分和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关注,为未来中国社会改革和公平正义提供帮助。

一、增量改革与公平公正

(一)制度公正的视角

"社会结构、国家制度本身并不证其善。任何一个时代的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国家制度,都会受到那个时代的诘问:是否公正?这个诘问首先是理想对现实、价值对存在的判断。它所要解决的是社会生活的基本结构、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国家结构与国家生活应该怎样。只有获得善的规定性的世俗国家才有存在的合法性。换句话说,社会结构、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首先必须是善的,这种诘问直接建立在道德理想基础之上"。人们对人类自身设计的制度寄予越来越高的期望,对制度的评价由原来的道德诉求转向对制度的公正追问,即从社会公正的角度来评价和审视制度,这就是制度公正问题。增量改革是对制度改革的妥协的产物,是制度改革条件不成熟下做出的应变措施。

(二)社会公平的视角

据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统计,1990年,事业单位的人均离休、退休、退职费是企业的1.1倍;到1997年提高到1.4倍;到25年再提高至2.1倍,现在两者之间的差距已经十分显著。因此,这样对养老金待遇计算的双轨制调节,使得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养老金水平差距在原先的基础上变得更为扩大。王晓军等人根据劳动统计年鉴计算了近年来企业职工和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之间的养老金替代率差距(参表2),表2中可以看出企业与事业单位两者退休金的收入差距。不少文献均表明,两者养老金待遇差距持续扩大,已成为社会矛盾的重要来源,加剧了城镇不同群体间的劳动力市场壁垒,妨碍了人力资源的正常流动和有效配置。

养老金双轨制一直为人们所诟病,认为其加剧了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平等,但受限于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和社会制度惯性的延迟作用,并轨方案迟迟不能得以实施,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作为不得已的权宜之计,在制度转型的过程中常常被采纳。

二、增量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事制度增量改革中的问题

欧文.E.休斯认为人事制度作为政府管理的内部要素,是当前公共部门改革的关键一环。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进行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政府再造"运动(或称"新公共管理")。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应该是最大限度的调动人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全球化趋势逐渐加强,我国人事制度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尽管如此,在我国特有国情的影响下,增量改革(以下简称"法则")的适用性还是随处可见。

1995年国务院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由此提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国务院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从而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该文件中正式提出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

也由此,法则从观念向制度正式蜕化,似乎成了法则适用的合法性来源。此后,只要涉及改革,无论是哪一领域,双轨制的适用就成了顺理成章之事。

中纪委监察部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文章指出,"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财产、出国境等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许耀桐指出,由于每年提拔的新官员不在少数,尽管不能完全,却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只有迈开步子,才能将双轨制并轨。实际上,他所提出的正是一种渐进式的改革。也有学者提出,"不能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只要你想做官,就应该公示家庭财产收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更有效地遏制腐败,根本措施是建立一套严密、科学、有效而且公开的制度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双轨制并轨与渐进式延迟退休的呼声越来越高,也是在这段时间,官员提前退休成为普遍现象,究其原因,无疑与双轨制有一定的关联。

(二)增量改革的土壤

毋庸置疑,增量改革在多领域的适用必有其存在的土壤。首先,决策者会通过减少阻力以获得支持。由于变革很可能带来人员与结构的变动,而人事制度的变革带来的很可能是直接利益的再分配,处于利益受损的群体也因此不会支持变革,这就成了人事制度改革不彻底的最大阻力。通常在这一情况下,决策者会妥协以减少改变的阻力。况且,在观念视角上,中国自古以来就是老人社会,对老人的尊重没有一个国家是可以比的。对于老人或者即将成为老人的群体,长期依赖于政策的土壤,减少他们的利益必然会引起强大的不满,从这个角度上说明,法则适用有其政策客观性。因此,实施增量改革,实施变革的阻力就减少了。

反过来,也正是由于很多制度安排的不合理才导致了法则的过度出现。例如,我国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实行的"三五"政策,即年龄达到50岁或工龄达到30年,可以提前退休,要是有行政级别的提前退休可晋升一级,副科变正科,正科变副处,以此类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近日表示,为保证平稳过渡,不对当期的就业状况造成太大影响,中国将采取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方式。他认为,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要从四方面解决"双轨制",一是逐步化解"双轨制"矛盾,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逐步化解同类人员养老待遇差别奠定基础,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二是要有利于实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党中央确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方针是"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三是有利于更好保障各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权益,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金社会统筹,按照"大数法则"调剂使用基金,有利于均衡各单位的负担,确保各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四是有利于保障人员流动时养老关系顺畅转移接续,实行大体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无论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怎么流动,养老保险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障,有利于形成人力资源市场机制,促进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不得不思考,全国各地出现的大量官员提前退休会不会是一种偶然?

(三)增量改革的难持续性

王海明认为,任何一个时代的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国家制度,都会受到那个时代的诘问:是否公正?罗尔斯更是直接地将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他在《正义论》开篇即写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尽管增量改革无论从观念还是从减少阻力的层面上考虑都有其存在的必要因素。长期以来,理论与实践视角下,法则在医疗保障、教育文化领域等人事制度变革中都表现的更有效率。但是,正如罗尔斯所说的,"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公正,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因此,我们不得不进行更为深度的探讨--增量改革是否体现我国人事制度上的公平、公正、可持续呢?法则是否需要取缔,即改革是否需要更为彻底?

三、破除增量改革惯性的对策

(一)观念上加以破除

不少学者指出,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改革的利益团体已经形成,任何改革,只要涉及利益就必然存在阻力。罗宾斯认为,"当管理者(决策者)确定了有害的变革阻力之后,可采用一下几种策略来应对:教育与沟通、参与、促进与支持、谈判、操纵与合作、挑选接受变革的员工以及强制等"。与老人们沟通,了解变革的时机与缘由;让他们参与,因为参与能减少阻力,同时能得到高质量的变革;以一定的利益来换取支持,甚至采用强制手段等等来促进改革,扫除观念。在强有力的领导力下,在合适的时机下,改革的阻力加以减弱。尽管中国是一个老人社会。但是,改革也许会削弱老人的利益,但这并不代表就不尊敬老人。

(二)法律给予保障,制度层面加以规范

1.明确立法,给予法律保障。

只有将法则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法则才不会那么滥用,社会才会更加公平公正。因此,明确立法,取消双轨制,提供法律与政策上的支撑。只有制度上公正,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只有公平公正,各项制度才能更为可持续性。

2.加强监督与审计。

任何一项制度,从出现到确立,没有监督,它就只是法律的一纸空文,是一种形式,更可能是一种寻租的源泉。要想维护政府的公信力与公权力,就必须将这类信息公开透明化。在此过程中,就应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或者成立专门的监督与审计机构,并赋予他们充分的权利,这样才能有较好的效果。

因此,只有通过法治,加强审计,赋予公民真正的监督权利,才能增强公民对政府的满意度以及公信力。只有破除"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将双轨制进行并轨,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结论

我国对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探索已有20多年的历史,28年中央推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获国务院原则通过后,其在实践中进展依然缓缓。近日中央印发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指导意见,再次指出事业单位在分类改革的基础上实行与企业类似的养老保险制度。这就相当于对公务员保留了独立的并且待遇优厚的养老金制度,公务员与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待遇的公平性再次受到强烈质疑。

目前,国内纯粹研究增量改革的文献相对来说寥寥无几,也对本文的写作造成一定的困难。本文试图从社会公平、制度公正的视角来初步探究增量改革的原因和问题,得出增量改革既会造成社会不公平,同时也是制度上的不公正。只有让公民和社会团体参与改革设计,突破观念,明确立法,加强监督与审计,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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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对社会的意义篇10

〔关键词〕福利企业,社会企业,社会企业家精神,福利企业联盟,红利上限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4-4175(2017)01-0123-06

一、当前福利企业的定位模糊与认知固化状况

我国的福利企业是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渠道,其在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平等参与权、营造有利于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就业环境、对残疾人集中管理、缓解社会矛盾、减轻公共财政压力、推动地方福利事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7年新的政策扩大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和残疾人范围,把按比例减免税转向按人数减免税,设定25%残疾人数最低比例,规范用工行椋简化认定程序,合并认定部门,此类改变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新政实施后,福利企业退税额减少、福利企业数量与作用齐减①、以假乱真骗取优惠②等问题频发不止,福利企业面临生死存亡之考验。客观而言,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多种原因,例如,福利企业先天不足,规模较小、管理粗放、产品初级,补贴企业到补贴人头的政策转向使税收优惠大幅减弱,外部环境冲击而生产成本不断上涨等。但是,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福利企业的法律定位有误,以及基于此定位导致的相关法律规范的滞后。

关于福利企业的法律规范,除了2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③与27年《残疾人就业条例》④外,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有32个,其中最新的是27年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但是其关于福利企业的制度规范从内容上看却是滞后的⑤。与失效的1990年《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相比,《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没有专章规定福利企业的权利义务、管理机构、保护扶持、企业管理、劳动工资与财务管理,删掉了福利企业的特殊目的,把福利企业从“国营和集体企业”的范围扩大到一切企业,且不再由“民政部设立的专门机构管理”。实际上,《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出台表明,官方不再使用“特殊企业丝词对福利企业特别定位,似乎把福利企业定位为商事企业⑥,而这种定位是一种倒退。

之所以是一种倒退,是因为违背了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初衷。当福利企业定位为一般商事企业时,其投资者必然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而一般商事企业的定位使福利企业丧失了资产锁定制度与红利上限制度的法理基础,成为一些人利用“福利企业”外壳以及相关政策谋取利益的工具。在财税优惠多时,进入福利企业;在财税优惠减少时,退出福利企业,而置残疾人利益于不顾。而对于真正具有促进残疾人就业愿望的企业家,以及期望在福利企业长期就业的残疾人而言,由于福利企业雇佣残疾人而使其在人力方面处于劣势,进而导致市场竞争力减弱,如果此时政府不能适当增加财税优惠,则福利企业极易被市场淘汰,残疾人将多次被迫重新择业。因此,为真正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必须对福利企业准确定位并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对解决福利企业存在问题,从认知上看,学界主要包括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向现代企业转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理顺管理机制、营造助残氛围等,但是这些研究均以营利与非营利二分法为前提,因此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审视全球企业法的最新发展,除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之外,还存在第三种组织,即兼具营利与非营利特性的杂合性组织――社会企业。本文引入社会企业理念与制度框架,并基于社会企业视角,认为定位不准是福利企业诸多问题产生之根源;福利企业应定位为社会企业,并按照社会企业的理念和制度加以改造。

二、福利企业应定位为社会企业

社会企业产生于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的背景,是以企业形式实现社会目标的组织,具有社会性与经济性的双底线的特征,这种特征使其不同于企业社会责任。福利企业与社会企业具有相同的发展背景、相似的基本特征,并具有回归社会企业的强烈的现实需求,因此应把其准确定位为社会企业。

(一)福利企业具有与社会企业相同的发展背景

社会企业是以企业形式实现社会目标的组织。对于其有两种认识:一是“不得分配利润说”,即股东不得分配利润,二是“有限分配利润说”,即股东可进行有限的利润分配。尽管存在认识分歧,学者们也达成了一些基本共识:社会企业是以某种社会目的为使命,不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动机的企业;以市场化运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通过商业形式实现社会目标;建立市场份额及财务可持续性,为社会目标的实现提供永续支持;介于公益与营利节点之间的杂合性组织。

纵观社会企业发展史,社会企业一直都是在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的背景下得以发展。现代社会一直面临一些政府解决乏力而社会又不愿解决的问题,例如,残疾人就业、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社区服务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将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商事企业为人类带来巨大的积极改变,但与此同时,破坏自然资源、侵害劳工权利、残疾人丧失劳动权等问题愈加彰显,这表明市场在解决社会问题上存在着天然局限。政府一直扮演着提供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的角色,但财力的有限性限制了其角色的发挥。在此背景下,西方社会为了回应市场与政府供给不足之危机,产生了兼具营利与非营利杂合特性之社会企业〔1〕。与此相应,消费者的理念也从“狭隘的消费文化”转向“道德消费文化”⑦,从简单关注产品质量转向关心企业的生产环境、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在此理念之下,消费者愿意优先购买“以实现社会目的为使命的”社会企业的产品,这为社会企业发展提供了肥沃土壤。与此同时,一些企业家摒弃新古典主义利润最大化的假设,开始倡导社会企业家精神。正如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所言,主流市场理论因为忽略人性的本质而遭受着概念化的失败,社会企业是应对社会问题的重要阵地,其有能力改变世界〔2〕3-22。

福利企业也面临同样的发展背景。一方面政府对残疾人财力供给有限,需要借助市场的力量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另一方面传统商事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其决策时常置残疾人利益于不顾。政府与市场在解决残疾人就业中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灵,因此需要一个兼具营利(市场因素)与非营利(政府因素)双重特性的杂合性组织来解决双重失灵问题。福利企业的制度演化也一直以此“杂合性”为指导原则。福利企业的发展史,就是兼具营利与非营利特性的杂合性组织的发展史,只不过在不同阶段,营利因素与非营利因素所占比例不同而已,有的阶段中政府因素更强,有的阶段中市场因素更强,这种表现也被称之为“社会企业光谱”。

(二)福利企业具有社会企业的“双底线”特征

基于学界共识,社会企业成立之初就与解决弱势群体就业问题密切相关,担负“经济提供”与“社会公益支持”的双重任务,体现了社会整合功能。这种双重任务要求社会企业坚守社会性与经济性的双底线。在双底线中,社会性是第一位的,经济性是第二位的。经济性从属于社会性,是为持续满足社会性需要而进行自我储备和自我供给,是社会企业实现社会目的之手段。社会性反映出其主要使命,也是衡量社会企业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准。与纯公益组织相比,经营行为之经济性是社会企业的突出特征;与传统商事企业相比,社会使命之公益性是社会企业的突出特征。如果丧失经济性之底线,则社会企业无以为继,社会目标也无从实现。如果丧失社会性之底线,则社会企业不复存在,变成纯粹的商事企业。

具体而言,社会企业的经济性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生产和销售商品,这是社会企业生存之本;二是高度自治性,这是其参与市场竞争之基;三是经济风险性;四是带薪雇员数量少〔3〕。社会企业的社会性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目的的社会性,旨在促进福利事业;二是资本的社会性,实体资本和金融资本主要来自于社会资本;三是组织的社会性,作为公民社会的一部分,资本所有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分享决策权;四是利润的社会性,只能进行有限的利润分配,未分配的剩余利润用于社会企业维持与发展以实现更大的社会目标〔4〕16。由此可见,社会企业把社会责任作为核心目标和使命,一般商事企业则把社会责任作为其附加责任。因此,如果说企业社会责任是营利与非营利之间的“友谊”,那么社会企业则是营利与非营利之间的“婚姻”⑧。

福利企业也具有经济性与社会性的双底线。考察福利企业的历史可知,福利企业具有社会性的底线。残疾人事业“由家庭承担转向由政府、家庭和社会共同分担”的责任转化是福利企业产生与存续的重要原因。因此,作为社会福利的一部分,完全依赖市场提供公益服务是不稳定的且带有风险的。某种程度上,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对其扶持也是提供公益服务的一种形式。福利企业承担着本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责任――以企业运营形式来实现社会公益目标(残疾人就业的社会使命)。企业只是载体,残疾人福利为最终目标。因此,在福利企业处于困境时应该倡导政府责任的回归,由政府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5〕。例如,一些国家的政策中包含庇护工厂的做法,即赋予残疾人在某些领域的垄断地位,视力障碍者在按摩业的垄断即是如此。福利企业的社会性特征,决定着其不能定位为一般商事企业。

此外,从以下四个角度考察可知,福利企业也具有非营利机构所不具备的经济性的底线。从残疾人文化的角度来看,对残疾人直接资助可能不如让残疾人在开放市场中竞争更能获得自信;残疾人应从“被动、单向的接受性文化”转向“创造性的个人主义文化”,从“被动就业”转向“主动就业”,从而有效避免残疾人与社会产生隔离而造成的社会退却。从福利企业的载体来看,福利企业是以企业为载体,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以最终实现公益目标,27年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改革正基于此理念。从福利企业的经营范围来看,政策上正在逐步放宽经营范围,允许其自由进入工业性生产领域、经营性和服务性领域,与一般商事企业进行充分竞争,以建立其实现公益的经济基础。从福利企业的哲学来看,其秉持自我约束和自信的哲学,从“官方主办而形成的依赖性与官僚作风”转向“动员背景各异的主体形成多元化网络”来共同解决残疾人就业的问题。福利企业并不一味依赖政府,而是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加强管理和产业调整,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这也是其经济性底线的基本要求。

综上可知,福利企业兼具社会性与经济性的双底线。换言之,其既不是纯粹的商事企业,也不是非营利性机构,而是兼具营利与非营利特性的杂合性组织。以此为载体,残疾职工实现从物质到精神的飞跃:实现其劳动权和平等的社会参与权,从“被人养着”到“通过自己劳动谋生”,从“残疾人”到“残而不废”,通过从社会排斥到社会融合的转变,使残疾职工“精神状态、生活来源、社会保障和人生价值”得以实现。正是因为社会性的存在,其不能在政策扶持减小而利润下降时就退出福利企业行列;相反,只要能维持自身生存就已经实现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目标。正是因为经济性的存在,福利企业应该提高其作为市场主体的整体素质,进行现代企业改革,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通过赚取利润,获得生存与发展,才能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做出永续贡献。

(三)福利企业回归社会企业本源的现实呼唤

通过上述论述可知,福利企业具有与社会企业相同的发展背景,也具有社会企业的社会性与经济性的双底线特征,应定位为社会企业。然而,目前学界与实务界对于福利企业定位却存在两种背离双底线的错误倾向。一种是把福利企业定位为公益性的福利机构,认为政府应该给予其财税惠并把优惠作为福利企业的生存线〔6〕,这种观点忽略了福利企业的经济性,导致福利企业产生“等、靠、要”的思想,对政府财税政策的依赖心理严重,一旦优惠政策改变致使优惠力度减弱,企业财务将无以为继,“温室的花草”在市场竞争中必然“枯萎”。一种是在对“福利”与“企业”的权重分析后,认为福利企业依然是遵循市场竞争规则以谋取最大利润回报的商事企业,这种观点导致福利企业借用“福利”外壳谋取利润最大化,其所得利润不是用来优化经济结构、提高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提高市场竞争力,而是过度分配给股东,导致其竞争力低下;一旦利润未达预期,就把残疾员工当作包袱抛掉,退出福利企业。因此,面对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这两种错误倾向,以及由此导致的福利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严重困境,我们急需用社会企业的理念与制度重塑福利企业,让其回归社会企业本源并得以健康发展。

三、福利企业如何实现社会企业定位

笔者以为,基于社会企业的理论与制度框架,应该从伦理、制度与监管方面对福利企业进行重塑。在伦理方面,社会企业标识是其激励性外壳,社会企业家精神是其激励性硬核;在制度方面,适度财税优惠、社会企业联盟、社会企业众筹、资产锁定、红利上限与外部监管等是其双底线与社会目标实现的制度保障;在监管方面,监管机构、监管内容与监管过程的优化,是实现社会企业定位的监管保障。

(一)伦理路径

1.福利企业标识应成为福利企业伦理激励的外壳。国外的社会企业基本都有独特的标识。例如:美国低收益有限责任公司(L3C)的名称中必须包含“低收益”的标识,章程中应写明“其主要实现之社会目的”,公司从成立之初至整个运行过程都需满足社会目的〔7〕;英国社区利益公司(CIC)设立时必须提交《社区利益声明》,并以此作为标识。福利企业应借鉴L3C和CIC,在组织章程中写明实现“促进残疾人就业”之社会目的,突出标识――在名称中应包含“福利企业”字样;在运行过程中应持续满足设立时的要求:(1)促进残疾人就业目标的实现;(2)收益或财产增值不是福利企业的主要目的。反之,一旦不再满足以上要求,将被撤销福利企业身份。名称中的标识为其形式标识,章程中的标识为其实质标识。倡导福利企业的社会企业功能或社会企业价值,让社会大众、消费者和企业知晓福利企业的社会使命,借此提升整个社会认知,扭转公众对福利企业以福利之名进行“骗税”的认识,让“福利企业”四个字成为公益的标识。引导消费者进行道德消费,引导企业交易时把福利企业的公益性作为考量因素。

2.社会企业家精神应成为福利企业伦理激励的硬核。实践中,一些企业“或不安置、少安置残疾职工,虚报残疾人就业比例;或让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挂名,不上岗;有些地方甚至给残疾人多处挂名,多处计算比例,骗取国家的税收照顾”⑨。究其原因,就是这些企业家缺乏社会企业家精神。社会企业家具有社会企业家精神,而福利企业家也应有社会企业家精神。社会企业家精神缘起于WilhamDrayton的理论,其突破性地把企业家理论从经济领域拓展到社会领域,认为企业家不应只关注企业利润或经济发展,更应关怀社会发展,以企业家精神为依托推动社会走上新的发展轨迹〔8〕1-29;商业企业家是着眼于企业利润的企业家,其价值主要体现为经济价值,终极目的就是利润;社会企业家是着眼于社会问题的企业家,其价值主要体现为社会价值而非利润,即旨在实现社会问题的持续改进与根本解决,利润只是其自我维持与发展的工具;社会企业家精神是企业家精神在社会领域之拓展,体现为对服务社会之机会的识别与追求、对受益者需求与社会价值的深刻理解,以及对服务人群高度负责之态度。我们要用社会企业理念激励更多具备社会企业家精神的投资者来创办福利企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并促进社会和谐。

(二)制度路径

福利企业是具有经济性和公益性双底线的社会企业,既要保障其经济性使其得以生存并不断壮大,又要保障其公益性的回归。为此,应借鉴社会企业制度,在福利企业公益性回归与市场化运作之间取得利益平衡。

1.通过制度保障福利企业的经济性底线。福利企业不同于一般非营利机构,因其具有经济上的自我供给功能。而这种经济上的自我供给功能需要通过适度增加财税优惠、设立福利企业联盟、建立众筹融资制度等加以保障。其一,适度增加财税优惠是对福利企业经济性底线的政策保障。福利企业以社会公益为目标,承担超出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故而造成其市场竞争力下降,应给予包括财政税收在内的政府支持。〔9〕具体包括:政府采购、人才引进、创优评先等方面对福利企业优先考虑;给予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以社会保险补贴;对于安置比例较高、残疾职工工资超过最低工资的福利企业以奖励;水、电、房产、用地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但是依据现行有效规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排除在税收优惠政策之外⑩,极大限制了这类福利企业的发展,对这类福利企业而言有失公平,已不适应财税法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此外,由于财税(27)92号文件与财税(28)151号文件在增值税退税征收所得税方面的规定矛盾,为了保持政策一致性并减轻福利企业的负担,建议不再对退税收入征收所得税;取消27年制定的每人每年退税3.5万的限额,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性,适度调整增值税退税额,使其“既不过高,也不过低”,既体现公益性,又避免利用福利企业进行套利。此外,应严格遵守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规定,有效实现政策目的11。其二,设立福利企业联盟以加强对福利企业经济性底线的团体保障。福利企业通常是中小企业,目前多数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需要寻找新的成长路径。在美国,公益企业联盟是其社会企业的最新发展模式,对社会企业发展作用巨大12,借鉴之设立中国福利企业联盟,不失为一种新的发展路径。但民政部门作为福利企业的监管机构,不能承担福利企业自发组成的联盟的作用〔10〕。设立福利企业联盟,既作为统一的对外宣传窗口,也作为福利企业互相帮扶的平台,福利企业基于此平台而优先交易――优先选择其他福利企业产品,福利企业之间优先融资,福利企业之间互相担保等。这样做,既有利于维护福利企业整体社会公益的目标,也有利于坚守福利企业的价值取向与核心理念。其三,建立筹融资制度是对福利企业经济性底线的融资保障。诚然,政府可通过“支持福利企业金融机构”和“福利企业投资税收减免”等对福利企业给予融资支持。例如,设立专门为福利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中小银行,服务对象的社会企业标识可成为银行运用金融消费者“道德消费主义”理念吸引民间资本的有利条件。此外,福利企业与其他社会企业一样发债,但是,由于福利企业的经济性从属于社会性,决定着发债可接受性程度较低。众筹的发展为福利企业的融资带来新的契机。通过股权众筹、债券众筹与捐赠众筹,吸引具有社会企业家精神的企业家投资福利企业,以及具有低收益意愿的资金提供方、具有慈善意愿的捐赠者为福利企业提供资金。由于社会企业与众筹均依赖于草根大众,福利企业以众筹方式吸引社会大众资金具有天然优势,此方面可借鉴美国小额众筹豁免制度。〔11〕

2.通过制度保障福利企业的公益性底线。福利企业不是一般商事企业,因其以实现残疾人集中就业为社会使命。这条公益性底线的坚守,必须依赖于一些特殊制度的建立。其一,建立资产锁定制度是对福利企业公益性底线的资产保障。在福利企业发展的同时,必须保障福利企业的公益性,资产锁定制度可发挥此功能。在福利企业中锁定资产,防止其以低于真正的市场价值出售资产;唯一可以允许的例外是,资产被转让到另一个资产被锁定的福利企业。福利企业具有目的的连贯性,一旦设立将持续存在,直至解散或转变成另一个福利企业。如果被解散,由于资产锁定,所剩余资产将被保留给其他福利企业而不是分配给投资者。笔者建议把资产锁定条款纳入福利企业的章程,并规定:福利企业资产锁定于残疾人公益事业;避免福利企业受到非福利企业成员个人或者组织的控制;并且,资产锁定作为福利企业章程的重要内容之一,不能从章程中剥离且受制于专门机构监管。其二,建立红利上限制度是对福利企业公益性底线的利润保障。红利上限制度是确保其公益性的制度之一。尽管福利企业投资者可获得一定回报,但应受到红利限制,以确保福利企业的主要受益者是残疾人。笔者建议福利企业红利上限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每股的红利上限;二是总红利上限;三是结转上限13。必须明确的是,这些上限不应该被看作是对福利企业支付红利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也并不意味着投资于福利企业的人有权获得如此多的投资回报率。并且,福利企业的监管者在经批准后可以设置新的红利上限和总红利上限14。

(三)监管路径

除了上述伦理激励与制度保障之外,还要优化对福利企业的外部监管,并把其作为实现“社会企业”定位的监管保障。

就监管机构而言,目前对福利企业的监管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为主,国税、地税和残联等部门为辅。民政部门对福利企业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国税、地税和残联等对福利企业进行相关资格认定、证书变更、年度审核认定等工作。这种多头监管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协调困难问题也是束缚福利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所在。依据现代规制法的规制机构设置理论,应成立专门规制福利企业的独立机构。

就监管内容而言,我们应以追求社会使命为第一要务,从“注重经济性”向“注重社会性”转变,即从“注重产值、销售收入和利税”向“注重就业岗位是否足额、是否真正上岗、福利是否增长和劳动条件是否改善”转变。此外,监管机构负责人应审阅成立福利企业的申请书,保证福利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当其偏离社会使命时,立即采取法律手段加以阻止。同时,为有意成立福利企业的人士提供帮助、指导并推广福利企业理念。

就监管过程而言,由于很多企业假借福利企业之名行骗税之实均与监管部门的监管漏洞相关,故应强化对福利企业设立前、设立中、设立后的全程监管,以保障福利企业“名实相符”。即,福利企业申报开办、登记注册、生产效能、用工情况等全过程都要纳入监管之下,唯此,方能遏制虚假用工、偷税漏税、骗取退税等行为。

注释:

①26年全国共有福利企业30199家,2012年底减少至20401家。

②残疾工“在编”不“在岗”现象严重,残疾人虚假挂名而不实际安排岗位,无残疾人冒充残疾人计入残疾人名册,此类现象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福利企业的实际残疾人职工越来越少。以上海市为例,27年安置残疾职工人数46758人,2010年则减少为36559人。实践中,一些福利企业通过“故意不取或少取增值税发票”以及“故意多记货物销售额”的方式致使对方企业少缴增值税,从而破坏增值税链条。一些福利企业享受先征后返税收优惠,却故意混同“购入货物”“自产货物”和“委托加工货物”,通过骗取退税、虚开代开发票等虚假手段形成利益黑链,致使福利企业成为其牟利的金字招牌。

③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④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⑤1988年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办法》依然有效,据此办法:“利息原则上由受贷企业负担月息3.360,高出部分由民政部N息,但最多贴月息550”。显而易见,从1988年到2016年,企业技术改造所需资金已经大幅提升,贷款贴息的额度却依然没有变化。这将极大地限制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因此,关于福利企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需要废止、修订或重新拟定。

⑥27年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⑦即消费者从简单关注产品质量,转向关心企业的生产环境、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消费者通过社会企业来实现自己价值观的选择权,这标志着狭隘的消费主义文化向道德消费主义文化转变。

⑧社会企业把社会责任作为其核心目标和使命,一般商业企业则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其附加责任。

⑨参见《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

⑩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下列项目不得享受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1.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2.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3.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4.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5.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

11实践中,一些地方财政与民政部门没有严格遵守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规定,使福利企业政策目的落空,此问题早已被国家所发现并重视。参见《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

12关于美国公益企业及其联盟,参见http:///become-a-b-corp。

13对此,英国社区利益公司条例可资借鉴,依其规定,英国社区利益公司每股的红利上限不得超过英格兰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5%;总红利上限是可分配利润的35%;结转年年末未被使用红利结转不超过5年。参见Part6,Regulations17to20oftheCommunityInterestCompanyRegulations25。

14英国的社区利益公司即是如此。参见https://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cic-regulator-status-role-and-function-of-regulator-of-cics。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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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刘菁,时立荣.从税制改革看我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2).

〔10〕廖慧卿.福利市场化、制度排斥与残障人士工作权――Z市福利企业的个案研究〔J〕.学习与实践,2014(8).

双减政策对社会的意义篇11

关键词:增减挂钩经济转型

中图分类号:F2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阜新是一座因煤而建、因煤而兴的城市,近年来因资源枯竭面临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通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即可以有效缓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指标双重指标不足带来的新增建设用地制约问题,又能适当聚集城镇人口,有力支持扎实推进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

一、阜新具备开展增减挂钩的基本条件:

(一)为什么要实施增减挂钩政策

土地增减挂钩的本意是指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具体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简言之,就是将现状建设用地复垦还耕,可以占用等量的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一项一举多得的重大土地政策措施,是解决当前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矛盾的有效途径,是我市破解用地瓶颈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手段。

1、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利于加速阜新市农村城镇化、现代化的进程。一方面,通过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将有效推进“工业项目向新城新基地集中,农民居住向城镇及中心村集中,基本农田向保护区集中”;另一方面,整理所得到的新增耕地面积,等量成周转指标,置换到城镇建设区,为城镇建设发展拓展空间。

2、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利于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土地集约化程度。通过挂钩政策的实施,将有效整合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废弃工矿用地等,改变过去布局分散、结构松散、环境污染严重的局面,形成集聚效益和规模效益,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而且有利于控制城镇建设用地盲目扩张、乱占耕地。

(二)开展增减挂钩的基本条件:

1、在城镇建设用地不断扩张,农村人口大量向城镇转移的同时,村庄用地规模不减反增。

随着阜新市各重点产业基地、新城建设,城镇功能逐渐增强,经济运行质量相比“十五”明显提高,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生态建设力度的加大带来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城市发展活力的增强加快了城镇一体化的脚步,就业机会不断增多,从而吸引大量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农村居民点空置率上升,可整理利用的空间不断加大,整个阜新市进入资源消耗快速增长阶段。

2、农村居民点用地过高,农村建设用地粗放利用状况严峻,布局松散,空心村现象突出,村庄内部布局杂乱。

3、城市化、工业化对土地需求加大,建设用地指标严重不足。

二、如何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做好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是各级政府近年来的一个新课题,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深入调查,科学选址

根据我市近几年的工作经验,在资金没有绝对保障的情况下尽量不要整村拆迁,建议先选工矿废弃地、废弃的水库水面、废弃的学校等低成本拆旧区来开展。

2、落实资金,专项管理

由政府牵头,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体系,整合省政府给予的土地复垦平台补助资金、建新收益资金和其他农、林、水、财政等部门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要求,统一投入挂钩区,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能顺利推进。

3、充分尊重民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在实施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取得相关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生活质量不降低。

4、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

建议政府成立由国土、监察、建设、农业、林业、财政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挂钩项目领导小组,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分工。

5、周转指标规范化运作

一是建立增减挂钩项目台账,明确项目的名称、位置和面积,全程跟踪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核定归还。二是加强腾空土地整理。三是加强周转指标和节余指标的管理。

三、增减挂钩助推阜新经济的快速发展

通过增减挂钩工作全面展开,盘活存量。促进低效用地二次开发,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合理利用工矿废弃地,适当开发未利用地。强化对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破解用地难题的瓶颈,有力地保障了全市经济转型发展用地需求,阜新的经济呈现了良好发展势头。同时,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也取得了突出成绩,在省政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五年大考中阜新位列全省第一。为阜新经济与社会快速发展,创建转型示范市作出了巨大贡献,实现了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双赢。

彰武县彰武镇等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哈尔套镇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项目通过对农村居民点拆迁复垦,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既改善了生态环境,从而达到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目的,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对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的具体落实。在建新安置区为每个拆迁户建造一栋占地面积为65㎡二层现代居室,同时结合农业结构调整,让每户居民拥有冷暖棚各一栋,规划设计成极具地方特色的生态家园小区。目前,建新安置小区已按计划全部建完,农户大部分已搬进新居并且获得挂钩周转指标。

抓住国家开展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有利时机,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积极探索挂钩试点新模式,既加快了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又促进了节约集约用地和耕地保护,走出一条保护土地资源和保障科学发展和谐统一的新路子,必将带动阜新经济再次腾飞,把阜新经济转型带入发展的快车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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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对社会的意义篇12

[关键词]陈云农业经济思想“三农”问题启示

陈云是中国共产党内卓越的经济管理专家。还在建国前夕即1949年5月,陈云到北平参加筹组并主持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工作。建国之初,陈云又与共同负责了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60年代国民经济调整中,陈云也是主要的决策者与领导者之一。今天,在全党和政府注重解决“三农”问题时,重新回顾、研究陈云在50年代到60年代初的关于发展农业经济做好农村工作的思想,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陈云发展农业经济的思想

(一)农业基础地位的思想

无论是民主革命时期还是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时期,陈云都非常重视中国的国情。他一再指出,我国人口众多,尤其是农民众多,因而重视发展农村经济是必须非常关注的一个重大政策问题。建国之初,陈云就农业与其它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关系就有着清晰的看法,他从投资的角度指出了农业与工业的关系:“中国是个农业国,工业化的投资不能不从农业上打主意。搞工业要投资,必须拿出一批资金来,不从农业打主意,这批资金转不过来。但是,也决不能不照顾农业,把占国民经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农业放下来不管,专门去搞工业”。①这种观点可以说是对“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思想的最早诠释。1962年3月,陈云在中央财经小组会议上的讲话中又指出:“农业问题、市场问题,是关系五亿多农民和一亿多城市人口生活的大问题,是民生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成为重要的国策”。陈云不仅清楚指明农业的重要性,更指出农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制约因素。例如,水旱灾害严重是中国农业落后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因而,治水是为了从根本上克服制约农业发展的不利因素,实现农业现代化,同时也是防灾减灾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陈云指出:“水在农业里头非常重要,水利建设是治本的工作,是百年大计”。关于农业的基础地位的重要性问题,陈云在各种场合总是反复强调。例如,1957年1月在全国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中,谈到我国农业对经济建设的规模的约束时指出,我国农业经济比重很大,农业生产和财政收入有很大关系,据国家经委估算,在国家财政收入中,与农业有关的收入,大约占百分之四十五。并以1945年和1956年农业欠收都使第2年的工业生产、财政收入和基建投资下降予以证明。

(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的创新思想

第一,形成了集中生产、集中经营与分散生产、分散经营相结合即“统分结合”的经营思想。1956年9月,陈云在党的上总结并分析了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的新问题,认为在三大改造的高潮中,由于具体的组织指导工作不容易完全跟上,以致产生了一些暂时的局部的错误。陈云特别分析了农业方面的错误,指出:“农业在合作化的过程中,对于应该由社员家庭经营的副业注意不够,再加上其它方面的影响,一部份农业副产品的生产有些下降”。②因此,为了纠正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而发生的一系列错误,陈云提出必须改变从片面观点出发的盲目的集中生产、集中经营的现象,并提出了分散生产、分散经营的作法。他说,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粮食、经济作物和一部份副业生产是必须由合作社集体经营的。但是许多副业生产,必须由社员分散经营。不加区别地一切归社经营的现象必须改变。许多副业只有放开手让社员分散经营,才能增产各种各样的产品,适应市场的需要,增加社员的收入。在每个社员平均占地比较多的地方,只要无害于合作社的主要农产品的生产,应该考虑让社员多有一些自留地,以便他们种植饲料和其他作物来养猪和增加副业产品。可以说,这种“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农户既有生产经营自,又坚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必要的统一经营。这种双层经营体制是可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的。但遗憾的是,接下来搞东大二公”的组织,大大影响了农民积极性的发挥,农业生产的进展又受到了破坏。

第二,关于实行自由收购、自由贩运的购销政策的思想。对于农副产品的购销问题,陈云提出的改革措施是,取消过去市场管理中那些为了限制资本主义工商业投机活动而规定的办法,对于粮食、经济作物、重要的农副产品,仍需由国家统购或委托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但是,对于一部份农副产品,则要实行自由收购、自由贩运政策。例如小土产,应该允许各地国营商店、合作商店、供销合作社自由收购、自由贩运,禁止互相封锁。这样,既可货畅其流,又可使农副产品避免由于当地供销合作社不注意收购或收价偏低而使农民收入受影响。对于上述关于副业产品“分散生产、分散经营”的措施,放宽小土产的市场管理采取的“自由收购、自由贩运”措施,陈云作了理论上的提升,即提出了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富有创新意识的构想,即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是工商业的主体,一定数量的个体经营是它们的补充;计划生产是工农业生产的主体,按照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范围内的自由生产是其补充;在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里,国家市场是主体,一定范围内国家领导的自由市场是它的补充。

(三)按比例发展和综合平衡思想

上世纪50年代,陈云是最早同时也是最系统地论述国民经济各部门按比例发展和综合平衡问题的理论专家。在发展农业经济方面,他同样善于运用按比例发展和综合平衡思想。例如,他以独到的眼光分析了农业与国民经济其它部门的关系,并进而得出了其中规律性的结论:当农业与国民经济其它部门比例关系协调时,农业就能促进国民经济其它部门的发展,而当比例关系失调时,农业的发展滞后就会阻碍国民经济其它部门的发展。陈云在制定第一个五年计划时,就把他这种按比例发展和综合平衡思想贯彻其中,指出:“按比例发展的法则是必须遵守的”。各生产部门之间“合比例就是平衡的;平衡了,大体上也会是合比例的。”③然而,遗憾的是,受前苏联模式影响,我国在从1953年开始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实施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路线,并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盲目地畸形地追求钢产量,实施“以钢为纲”的战略。“”所造成的农轻重之间及重工业内部之间严重的不平衡带来的灾难性后果是中国出现了严重的三年困难时期,并且,农村、农民成了优先发展重工业路线下受伤害最深的牺牲者。这又一次以铁的事实论证了陈云“按比例发展、综合平衡”思想的正确性。随后的国民经济调整时期,陈云又再次强调了按比例发展和综合平衡这一客观规律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切实的综合平衡发展途径。

(四)关心民众疾苦的爱民思想

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陈云充分认识中国国情,一再指出中国不仅人口多,而且农村人口比例大。早在1926年,陈云就指出:“人口百分之八十强的农民,是民族运动中唯一大主力”。④陈云不仅认识到农民在革命中的重要依靠作用,也认识到在建设时期为民谋利的重要性。因此,陈云不仅身体力行,实践着“为人民谋福利”的思想,而且,在制定各种政策时,他的这种“关心人民,为民谋利”的思想也的是俯拾皆是,并处处闪光。例如,在建设过程中,他认为要处理好四种关系:国家跟农民的关系;国家跟消费者的关系;国家跟商人的关系;中央跟地方、地方跟地方的关系。而最重要的就是第一种即国家跟农民的关系。体现在粮食分配方面,要照顾国家和农民的两个方面的利益,“如果只顾国家需要,不顾农民的需要,就会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农业生产以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如果不顾国家的需要,只片面强调农民的需要,就会影响城镇居民的口粮供应,就会妨碍国家的建设”。东五”计划开始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为了实现国家工业化而大力发展工业生产和基本建设,却忽视了农副产品的生产,造成1955年以后的猪肉、蔬菜等农副产品供应紧张,针对这一情况,陈云认为主要原因是生产不够,为了解决生产不够的问题,陈云提出了提高收购价格的措施,提出了减免农业税或贴补的方法以保证农民有合理稳定的收入。在1957年7月全国蔬菜会议上,陈云再次谈到“要合理规定价格,不能菜贱伤农”,让农民无利可得甚至亏本,这有悖于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字里行间,渗透着陈云深切的关心民众疾苦的真挚感情。

陈云还建议把解决群众的切身问题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制度,强调处处事事为群众着想,从方便群众出发,“绝不能小看群众的日常生活问题,既要帮助群众解决大问题,也要帮助群众解决小问题,因为在我们看来是小问题,在群众眼里可是大事情。党的地方组织不能只对上级负责,而不关心群众的痛痒”。陈云以其伟大的人格引导全党干部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二、陈云发展农业经济思想的特点

(一)重视调查研究

陈云是中国共产党内一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的经济管理家,开展农村工作、发展农业经济也始终贯彻着这一原则。陈云对实事求是的理解就是:“不唯上,不唯书,要唯实;全面、比较、反复”。而调查研究就是陈云实事求是原则的具体方法。陈云做农业工作,非常注重调查研究,重视在掌握材料、占有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比较、归纳,进而得出合乎客观实际的结论,以指导实际工作。例如,1961年6月下旬到7月上旬,陈云在上海市青浦县小蒸住了十五天,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实地调查研究,并就养猪、农作物种植安排、自留地等三个问题的调查材料写成了三个著名的调查报告,即:“母猪也应该下放给农民私养”、“种双季稻不如种蚕豆和单季稻”、“按中央规定留足自留地”。事实上,陈云关于发展农村经济的许多经济决策及观点,都是在长期的调查研究中形成的,正如他所强调的:“我们应该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去弄清情况,用不到百之十的时间来决定政策。”⑤

(二)重视数据的运用

以数据来论证,简明、条理、富有说服力,是陈云开展农业经济工作的又一特点。例如,陈云在上海青浦县小蒸作调查时,当地农民就农作物的安排上,存在两个有争论的问题:一个是种不种双季稻?一个是多种小麦还是多种蚕豆?农民不赞成种双季稻和多种小麦,认为这是“明增暗减,得不偿失”。陈云通过分析,归纳出了种双季稻得不偿失的六个原因,对其中的每一个原因他都以数字去说明、解释,最后,他做出结论:全面算帐,种双季稻比种单季晚稻每亩多收稻谷220斤,但是,种双季稻的各项损失加在一起,折合310至330斤稻谷。两相比较,种双季稻显然是得不偿失。又如,陈云在论述农业与国民经济其它各部门的关系时,强调农业对国民经济其它部门的制约作用时,指出:“农业增产的许多措施,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见效,大体上要七八年到十年。如果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不注意农业的发展到第三个五年计划再来注意。那就晚了,今后十五年内就会处于紧张的状态。换句话说,如果现在不注意,错过了五年,就要耽误十五年”。⑥陈云就是这样以数据的方法把农业对国民经济其它部门的制约作用鲜明有力地表达出来。陈云的秘书对陈云这种数据法也是深有感触:“陈云非常重视数量的含义和数量的变化。在弄清事物性质以后,他精于计算,往往用数字帮助他说明问题。这也是陈云同志观察事物、观点最显著的一个特长”。⑦

三、陈云发展农业经济思想对今天解决“三农”难题的启示

今天,农民贫困、农业停滞、农村落后的“三农”问题日趋突出,如何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业经济、稳定农村社会这一艰巨的历史难题摆在了全党全国人民的面前。陈云关于发展农业经济的思想,对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启示。

其一,树立“以农民为本”的理念。“以民为本”作为执政党的理念早已不容置疑,而在解决“三农”问题的思路上,执政党首先就要确立起“以农民为本”的理念,把保障农民的利益、尊重农民的各种权利高度重视起来。陈云高度重视农民利益,关心农民疾苦、“以农民为本”的爱民思想应给我们的各级领导以深刻的启示。今天,只有树立“以农民为本”的理念,才不会再出现城市化过程中“只要农民的土地,不要失地的农民”、工业化过程中“只要农民工的剩余价值,不要农民工”的逻辑怪象;只有树立“以农民为本”的理念,才能让农民也能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盛宴。

其二,通过减免农业税最后全部取消农业税的途径来减轻农民负担。早在50年代,陈云就提出过减少农业税收或贴补的方法和适当压缩基本建设的投资额等措施来扶持农业的发展,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后,由于农轻重各部门比例严重失调,使得1955年后猪肉等农副产品突然空前地紧缺,陈云认为主要原因是生产不够和收购价格偏低造成的。因此他提出了在提高收购价格的同时减少税收,用减免农业税或贴补的方法以保证农民有合理稳定的收入。而在改革开放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对于农民负担沉重的问题,一些专家认为我国现行农业税率无论是与历史上的,还是与其它国家农民承担的税负相比,都是偏高的。因此,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措施。而到今天,更不应该把从农业中征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农民收入水平低,农村需要休养生息,税收政策对农民应该有所倾斜。⑧令农民欣慰的是,我国在26年终于全部取消了农业税。

其三,工作思维方式的启示。陈云作为主管财经工作的国家领导人,即使在当初受前苏联模式影响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形势下,也一再强调农业的基础地位,强调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强调保护农民的利益,尤其是,陈云特别重视农业对国民经济其它部门的制约作用,陈云这种不孤立地看问题的工作思维方式是值得我们今天的领导干部借鉴学习的。例如,国有企业的改革进行了好多年,许多措施也付诸实践,但改革效果却依然不那么理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只在城市国企内作文章,孤立地看问题,即没有看到“三农”问题对国企改革的制约作用。“三农”问题解决得好,至少能为国企产品的销售提供一个广阔的潜力巨大的市场。所以,各级政府如能花大力气解决好“三农”问题,实际上也就同时为国企改革找到了一条出路。由此看来,陈云发展农业经济的思想留给我们的有待挖掘的财富一定还有很多。

注释:

①《陈云文选》第2卷,第97页。

②《陈云同志文稿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页。

③《陈云文选》第2卷,第241、242页。

④《陈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2页。

⑤《陈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6页。

⑥《陈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8、79页。

⑦《陈云和他的事业》(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45页。

⑧韩俊:《统一城乡税制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半月谈》,24(4)。

参考文献:

[1]陈云同志文稿选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2]陈云文选(1949-1956)[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双减政策对社会的意义篇13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调解;纠纷

中图分类号:DF7文献标识码:B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深入发展,涉农领域的行政纠纷呈多发频发态势。解决好涉农行政纠纷,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更关乎社会的稳定。《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一条款奠定了行政诉讼不得适用调解的基本格局。涉农行政诉讼的调解虽然“法出无门”,但在涉农的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调解却屡有应用,并日益发挥着不可小觑的积极作用。实践表明,引发涉农纠纷的因素是多层面的,其处理结果的社会影响也是多方面的。单一以裁判方式解决行政诉讼,已经与当今的时展不适应,与法治的理念也不完全契合。实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已经成为司法实践和司法效果的必然要求。

一、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的演进过程

行政诉讼调解在我国立法上经历了一个从肯定到否定的历史过程。在《行政诉讼法》生效以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因此,行政诉讼调解在当时是一项正式制度。随着行政审判的开展,人们逐渐发现行政案件毕竟不同于民事案件,行政权不得处分原理与调解的互让互谅被认为存在严重冲突。198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明文规定了“行政争议不适用调解”。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中解决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不同,而是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查和确认主管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正确。因此,人民法院不应进行调解,而应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再次作出明确规定,即“对于经济行政案件、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以及有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不能调解”。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50条的进一步确认,就是这一立法精神的延伸。

行政诉讼不得适用调解虽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调解的做法却非常普遍,使得《行政诉讼法》第50条成为具文。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强烈反差给人们带来了反思的契机。一般来说,调解对于缓和双方当事人关系、维持秩序稳定乃至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法院系统的司法政策近年来也倾向于将行政诉讼调解予以制度化。面对政策预期与实施效果之间的反差,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行政诉讼是否应当适用调解产生了质疑,并由此形成“肯定说”(包括部分肯定说、适当肯定说)、“否定说”两大阵营。但司法政策的调整主要还是现实主义考量的结果。应当承认,对于行政诉讼调解正当性的证成来说,其路径可以是多元的,但从终极意义上来说,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无论是学术见解也好,司法政策也罢,对它们的评判均应奉此为圭臬——“无论是经验还是理论,都需要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并以实践效果作为检验”。基于此,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应用应该是水到渠成。

二、涉农行政诉讼调解的意义

(一)有助于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

行政诉讼判决与行政诉讼调解都是解决矛盾的途径,目的都是依法维护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二者的侧重点不同。判决侧重于依法宣判,注重的是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和运用程序的合法性,生效的判决结果必须要无条件执行。调解侧重于在法律的框架下基于当事人的自愿,通过双方的沟通和交流,以较为融洽的方式协调矛盾,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矛盾的方案。由于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影响社会和谐的社会矛盾冲突的总量在不断增加,这些矛盾相当大的部分是由于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均衡所造成的。而由于征地补偿、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村集体企业改制等涉农问题在这些矛盾中尤为突出。“三农”问题事关国计民生,农民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同时,涉农问题又有牵涉范围较广、涉及人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群体对抗性较强等特点,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刑事案件,甚至是群访、群殴等,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农民“赢了官司却输了钱”的现象;甚至有的案件虽然已经判决,但却由于综合的原因而不能得到执行,使胜、败诉双方都不满意。于是,又重新开始了新一轮的诉讼、上访,不仅原来的矛盾没能得以解决,甚至可能进一步激化产生新的矛盾。因此,更具有“温情”的诉讼调解制度这一“东方经验”,在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意愿的基础上,已经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处理方案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述,达成的方案双方都能够接受。这样才能做到案结事了,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二)有助于全方位实现司法经济性

双减政策对社会的意义篇14

摘要:农村小额信贷在帮助贫困农民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等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农民的诚信意识比较淡薄,偿贷意识不强,致使贷款违约率居高不下。从诚信缺失的角度对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博弈分析,并建立了迫使农户还贷的“三维”诚信机制。

关键词:小额信贷;诚信缺失;博弈;诚信机制

Abstract:Micro-creditplaysanimportantroleinhelpingfarmersdevelopproductionandgetridofpoverty.Butbecauseoftheirweakcreditandsinkingconsciousness,therateofloanbreachishigh.Thispaperdoesagameanalysisaboutthereasonintermsofthecreditdefaultandproposesa“three-dimensional”creditmechanismtodrivefarmerstorepay.

Keywords:micro-credit;creditdefault;game;creditmechanism

小额信贷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作为一种新型扶贫模式在一些国家取得了成功,尤其以孟加拉国的Grameen银行为典范。它是农信社根据农户的偿还能力、信用程度、贷款用途而发放的额度相对较小的一种贷款,实行东次核定,随用随借,余额控制”的办法。其本质上是一种信贷方式,属于自然人贷款,不是企业贷款,对农户的自有资金没有严格的比例规定,主要以农户的信誉和偿还能力为依据来发放信用贷款。但由于农户和农信社之间信息不对称,致使贷款偿还率不尽人意,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也面临挑战。

一、我国农村小额信贷诚信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小额信贷工作从1993年开始试点,1996年进行扩展,1999年全面推行,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对农信社发放低息支农再贷款,由农信社以优惠的利率再贷给农民。农村小额信贷在我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它在帮助贫困农民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催化”作用。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止到26年,各项农村小额信贷累计发放1766亿元,惠及贫困农户5745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10。

农村小额信贷本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政策,但随着它的不断实施,这项政策遭到了空前的信用危机。农信社面对的难题越来越多,例如,不断出现新的呆账坏账;无法很好的确定信用额度;农户欠贷不还等。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覆盖面达31%,但不良贷款比例高达70%。在对湖北十堰市竹山县、黄石市阳新县25年小额信贷质量进行的调查时发现,当年农户还贷的违约率分别达到25%和26.3%,个别基层信用社的违约率高达48%。

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下,农村小额信贷中农户与农信社之间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农村小额信贷本身的高自然风险、道德风险和管理风险等特有的行业特征及不完善的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致使农户还贷违约率很高。但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农户的诚信意识淡薄,偿贷意识不强,贷款农户贷款后还款与否完全靠个人自觉,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因此诚信缺失问题在农村小额信贷上表现的尤为突出。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借贷双方的信用博弈分析

在农村小额信贷中,贷款农户的违约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诚信缺失,造成这种诚信缺失,农户有借不还的主要原因是相比于其他可行策略(还贷),违约能给理性的农户带来更高的净收益。可以分别用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和“相机选择”原理来分析这种诚信缺失产生的原因。

(一)“囚徒困境”分析

农户小额信贷博弈的参与者为农信社和农户。假如一家农户贷款c万元,按正常情况,农户会获得一定的收成。用字母来表示双方在不同情况下的利得。如图1所示:

图1“囚徒困境”分析

其中,括号中的数字分别为农信社和农户的利得,下面来分析每一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农信社为农户贷款c万元,贷款农户还贷时总收入为c+e+h。若他能履约,向农信社还贷c+e万元(e为贷款利息)。这可以说实现了小额信贷的初衷,农户自己还有h的利得。第二种情况,农信社为农户贷款c万元,贷款农户违约,造成农信社连本带利未收,实际上农信社损失了这笔资金,而农户获净利c+e+h万元,这就是诚信缺失造成的违约后果。第三种情况,虽然农户是诚信的,选择还款,但农信社拒绝为该农户贷款。由于机会成本的存在,致使农信社的利得为-(c+e),而农户由于没有贷到资金,他也就失去了进一步获得收入的机会,这实际上造成了农户最低为h的损失。第四种情况,农户可能违约,农信社也就可能拒绝贷款,两者没有合作意向,机会成本为0,双方的利得或损失就为0,这或许是双方按照各自预期效用最大化原则选择的最优策略。

(二)“相机选择”分析

“相机选择”理论也可以用来解释农村小额信贷中农户诚信缺失行为,其博弈的双方依然是农信社和贷款农户,地方政府不参与博弈,但可对博弈双方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该博弈为动态博弈。如图2所示。图2中三个终端黑点处的数组表示博弈各方到达这些终端路径所实现的得益,其中第一个数字为先行为的农信社的得益,第二个数字为后行为的农户的得益。

图2中最上方的圆圈表示农信社的选择节点,博弈中农信社先进行选择,农户后进行选择,因而博弈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由于农户作为后行为的博弈方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因而处于较有利的位置。在第一阶段中,先行为的农信社有“贷款”与“拒贷”两种可选策略。如果农信社拒绝贷款,则博弈结束,它能保住c万元本钱,而农户则不能获得进一步的收入,农信社与农户的得益数组为(c,0)。如果农信社选择“贷”,则到达农户的选择信息集,农户将掌握主动权,可选策略有“还贷”和“违约”,若选择“还贷”,则博弈结束,双方得益数组为(c+e,h)。若农户选择“违约”,双方的得益数组为(-c,c+e+h)。农信社追偿与否则取决于追偿成本的高低。

图2两阶段动态博弈

通常情况下,农信社在发放贷款时,都是假定贷款农户是可信的,即获得收入后农户会主动还贷。若农信社预知农户不可信,则农信社与农户的合作最终成为不可能。那么,有没有办法使得农户变成可信的,从而使农信社愿意选择“贷款”,而农户遵守诺言选择“还贷”,最终增加双方的利益呢?事实上,这是完全可能的,关键在于必须增加一些对农户行为的制约。

在图2中,当农户选择“违约”时,他可能会更换住所或采取别的方式,使农信社无法追偿贷款,或者追偿的成本太大以至于放弃追偿。如果农信社在农户违约时可以用法律武器,或通过其他途径,则农信社的合法权益就有保障。这时双方的选择,以及农户对农信社选择行为的判断,就会使农户自己的行为发生变化,博弈的结果就大为不同了(如图3所示)。

这里,第三阶段农信社的行为选择非常重要,因为有了这个阶段,博弈的结果就大为不同,当农户违约时,农信社可以选择“追偿”。当然,由于目前相关体系还不健全,如个人征信系统、还贷监测系统、农户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以及公安部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完善,农信社向农户追偿的成本过大,使得农信社追偿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因为预知农信社将“不追偿”,所以借款农户获得收入后往往选择“违约”。若农户违约,农信社肯定选择“追偿”,则博弈双方的得益数组为((c+e)*,h*),在此,(c+e)*为农信社的期望收益c+e减去它的追偿成本后的收益,h*为农户的收益h减去由于他违约带来的负效应后的收益,如面子成本、名誉等。

图3三阶段动态博弈

对农户来说,当他完全清楚农信社会唯一选择“追偿”时,并且知道农信社“追偿”的威胁是可信的,若他不还贷款,等待他的必然是一场官司和家庭及个人的名誉扫地,那么他就会选择“还贷”。即使其最终的利得为0,农户理性的选择肯定依然是“还贷”,也就是说,在农信社的追偿行为保证实施(虽然目前还不能完全保证)情况下,农户的“还贷”许诺就成为可信的会信守的许诺,那么农信社在第一阶段会理性地选择“贷款”,而农户在第二阶段会理性地选择“还贷”,从而双方各得利益,结束博弈。

三、“三维”被迫诚信机制的构建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依靠农户的道德等内在诚信约束效力非常有限,他们的违约是有极大可能的。要使博弈双方顺利达到农信社发放贷款、农户按时归还贷款这一均衡路径,就必须充分发挥信息的作用,克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为此,建议设计一套外在的诚信约束机制,迫使农户不得不守约还贷,笔者将这种诚信机制称之为“三维”被迫诚信机制。之所以称其为“三维”,是因为在这里,将由地方政府、农信社、贷款业务委员会以及借款农户形成三维立体图(如图4所示)。所谓贷款业务委员会是由借款农户所在地的乡政府以及村委会各派出一人,由该村选出一位比较有权威和声望的人,再由借款农户家庭中的一人等共四人来担任委员会成员。其中地方政府和农信社对贷款业务委员会进行还贷的监管,同时政府、农信社和贷款业务委员会又对借款农户形成制约,以使其获得收入后能主动还贷。

图4小额信贷的“三维”被迫诚信机制

上述的“三维”被迫诚信机制,反映了地方政府、农信社、贷款业务委员会以及借款农户之间的权责、义务以及有关各方的制约关系。

(一)地方政府推行各种小额信贷政策,支持、帮助农信社开展各项正常的金融活动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小额信贷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虽然小额信贷是一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政策,但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规范约束贷款农户的行为,使农信社的权责在农户不还贷时没有受到法律保护。既然要坚持推行小额信贷政策,健全法律法规是很必要的。政府应抓紧制定《小额信贷合同法》和《个人信用管理法》等,并且地方政府在大的框架内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在这些法律法规中,规定农信社、贷款业务委员会和贷款农户在小额信贷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规定政府、农信社和贷款业务委员会在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和使用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提供虚假信用资料的法律责任。通过完善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把农信社、贷款业务委员会和贷款农户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从而减少信贷风险。因此,在笔者设计的“三维”被迫诚信机制中,地方政府是小额信贷政策的积极倡导者,也是相关小额信贷法律法规的制定者,还是小额信贷政策的帮扶者,而且在小额信贷的执行中,地方政府有权利对农信社、贷款业务委员会和贷款农户进行监督,使得农户按期还贷,减少违约。

(二)农信社经办小额信贷政策,并委托贷款业务委员会对贷款农户进行监督和管理

农信社在经办小额信贷政策时,可以以优惠价打包出售给农户所在地贷款业务委员会,再由农户所在地贷款业务委员会直接给农户贷款,并由其向农户所欠贷款进行催收和管理。相对于农信社来讲,贷款业务委员会对小额信贷的管理和催收的成本比较小。若某家农户到期不还贷,农信社可以委托贷款业务委员会向农户追偿。一般来说,这样农户违约的可能性比较小,他们不会因“赖帐”而使其名誉受损,而且贷款业务委员会对借款农户有催还借款的义务,贷款农户会听从贷款业务委员会的劝告而自动还贷。在小额信贷“三维”被迫诚信机制中,农信社首先要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农户信用等级评价方法,确定不同农户的授信额度,当农户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信用等级及相应的授信额度,拒绝不能还贷可能性较大的农户,从源头上控制资金的去向,这将大大有助于解决呆账坏账、农户欠贷不还的问题。其次,农信社要通过贷款业务委员会加大对违约农户的惩罚力度,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约束作用。例如,贷款业务委员会要代替农信社多途径定期公布违约农户的名单,这样可以借助周围农户的监督和舆论力量加大借款农户违约的心理压力,从而加大其违约成本。

(三)贷款业务委员会加强小额信贷的管理和监督,并向农信社负责

由于信用评定和授信额度由农信社和贷款业务委员会集体核定,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在操作程序上有效地防范了现代过程中的内部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贷款业务委员会要经常深入农户掌握和了解其生产经营和贷款使用情况,确保农户小额信贷按规定用途和要求使用,真正发挥其功效和作用。在笔者设计的小额信贷的“三维”被迫诚信机制中,贷款业务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都有比较紧密的社会关系,他们之间的相互了解程度远远大于农信社和农户之间的程度,他们在贷款农户的资格审查、资产状况、信誉状况、经营能力、道德水平及贷款的事后监督等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获取信息的成本较低,克服了农信社和农户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外,贷款业务委员会还可以发挥自己的地缘、人缘优势,依靠所掌握的“软”信息以及他们本身良好的口碑和威信,建立农户自律机制,增加监督力量,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

(四)农户可申请小额贷款,但负有偿还贷款的义务

政府推行小额信贷政策为许多贫困农户解了燃眉之急,但极高的贷款违约率使这项政策的长期实行受到阻拦。由于农户驾驭市场的能力不强,获得信息的渠道狭窄,在行业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有着较大的市场风险。地方政府、农信社和贷款业务委员会对其并非仅仅提供资金,而相应地为贷款农户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管理培训,甚至是基础教育等。在小额信贷“三维”被迫诚信机制中,贷款农户可在原籍向农信社申请贷款,并负有偿还的义务。贷款农户的还贷行为将受到政府、农信社和贷款业务委员会的制约和监督。贷款业务委员会可以说是农户还贷的担保者,当农户违约时,它负有追偿的义务。

综上所述,在笔者设计的小额信贷的“三维”被迫诚信机制中,可以积极推进政府、农信社与贷款业务委员会的垂直联接,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使三者结合、协同运行,良性互动发展。农信社可以作为政府和借款农户之间的中间人,开办个人委托贷款新业务,把资金低成本、高效率地贷给需求者;贷款业务委员会也可以作为农信社和借款农户之间的中间人,充分发挥信用中介的职能,为农信社和贫困农户借贷的双方牵线搭桥,从而帮助贫困农户脱贫致富,发展生产,实现小额信贷的初衷。

参考文献

[1]杨晓丽.对农户小额信贷的调查与思考[J].农村经济,26(5):74-76.

[2]孙清,汪祖杰.LOGIT模型在小额农贷信用风险识别中的应用[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6(8):27-29.

[3]应宜逊,黄震宇,徐永良.我国小额农贷体制的特点及改进思路[J].金融研究,25(5):180-190.

[4]谢玉梅.国外小额信贷发展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问题,27(5):85-87.

双减政策对社会的意义篇15

一、基本情况

我乡现共有优抚对象名(户),其中伤残军人名,烈属户,复员军人名,退伍军人名,现役军人家属户。

二、开展的工作

双拥工作是牵动全局工作的大事,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大好事,更是一项必须从一点一滴抓起的实事。东林乡党委、政府不把双拥工作作为一个空洞的口号,更不把它看成事一时一事的权宜之计,而且特别注意运用邓小平理论来观察、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并且把双拥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层层抓落实。为了使双拥工作深入持久、富有成效地开展下去,动员和组织广大军民积极参与,努力解决好群众的思想认识问题,使全社会来关心军队建设,支持军人服役,爱戴军人家属,支持国防建设。因此,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去教育群众,强化群众“拥军优属”意识。

(一)、充分利用会议、广播、板报、标语等宣传工具,宣传双拥政策、法规,刊播国防知识,使双拥工作深入人心。乡上制作永久性双拥宣传标语一副并在公路沿线书写固定标语4副,大造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社会舆论,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加强国防教育规划,实施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制定党委领导联系村制度,并将“双拥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在各种会议上宣传国防,动员群众拥军优属是干部必讲的内容之一,每年定期对中、小学校师生进行国防知识教育,由乡武装部长主讲,且使在校师本文来自文秘之音网生受教育面达到1%。我乡把每年的八月定为“双拥月”及八月的第一周定为“双拥周”,并在次期间都要举行各种形式的座谈、慰问和走访活动,党委、政府领导亲自参加,了解优抚对象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沟通感情并将慰问品、慰问信送到优抚对象家中。通过这些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现役军人、军属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光荣感和自豪感,激发了全乡人民尊重军人、关心优抚对象的热情。

双减政策对社会的意义篇16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市政府农村市场“双建工程”的有关工作要求,总结推广我部署今后一段时期全县农村市场“双建工程”工作任务。会前,与会同志参观了龙水镇“双建工程”示范点,有了比较直观的感受;刚才,县贸易局总结回顾了我县农村市场“双建工程”试点情况,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打算;试点单位龙水镇和车辅村、龙头企业重客隆超市等单位都作了很好的发言,总的看,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明显。下面,我主要结合前段时间对农村市场的调研和思考,根据我县推进实施“双建工程”的实际,谈三个方面的体会和意见。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方略的重大战略举措。新农村建设内容涵盖面广、内容丰富,发展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为载体,全面加快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从韩国新农村发展经验来看,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不好,新农村的建设就不完整、不全面,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会受到严重的制约,并反过来影响工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双建工程”是重庆市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工作要求,结合重庆广大农村地区商贸流通工作的实际,提出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系统工程,是贯彻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具体措施。

左右的低水平增幅跃上14%经济学家把人的需求分为四个层次:首先是解决温饱,然后是生命安全,再次是社会交流,最后是价值实现。其中安全是很重要的一环。农村是假冒伪劣商品销售的主要市场,过期食品、药品以及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造成的恶性案件也多数发生在农村。据国家商务部抽样问卷调查:46.2%的农民对本地购物不放心,48.9%没有农民的富裕就没有大足的小康。农民要增收,就是要把农产品变成商品。我县的早春红玉这种西瓜与超市和批发市场的对接做得就比较好,走出了一条好的路子。我县的枇杷等五大产业也要积极寻求龙头企业带动,努力拓展市场。实施“双建工程”,不仅能使农民群众买到价廉物美和安全放心的消费品,得到便利和多种类的生产生活服务,而且能把大农村与大市场连结起来,促进农产品销售和稳定农产品价格,帮助农民增收节支。一方面,龙头企业通过连锁配送的现代流通方式,减少中间环节,减少层层加价,减少了农民群众的生活、生产性支出。另一方面,重客隆公司在龙水实施“双建工程”试点中,还为我们提供了一些经验,除了组织日用消费品进村入户外,他们还准备利用配送返空车收购鲜活农产品(如鸡蛋、家禽、水果、蔬菜等)和废旧物资,帮助农民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同时通过废旧物资收购点把废旧物资收集起来,统一交售,变废为宝,净化农村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根据市政府〔26年内培育建立1家村社便民放心商店,实现乡镇和行政村连锁经营超市、便民放心商店的全覆盖,形成以城区配送中心四是规范发展原则。实施“双建工程”,既要加快发展,更要注重质量,这是“双建工程”能否保持长久生命力的关键,宁可慢一点,也要一步一个脚印走扎实,确保健康发展。

根据“双建工程”的目标任务和总体原则,重点实施好以下几点:

年,使规划对发展起到指导作用。县政府印发的《意见》对配送中心、直营连锁店和村社门点所提的面积要求是经过反复研究才确定的,各地要把握好这个标准,把当前的需要和中长期发展兼顾好。二是要优化结构。现在绝大多数街镇乡,几十平方米的小门面有余,可以承接大型商业企业入驻的商业设施不足,这个结构性的矛盾已经相当突出。规划部门在制定街镇乡建设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商业业态对商业设施的要求,把好规划关,逐步缓解这一矛盾。三是分步推进。要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首先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而后成熟一批,实施一批,实施一批,巩固一批。四是注重结合。要加强与“千百工程”、“百镇工程”、小城镇建设、“两社两化”建设等规划相结合,优化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个龙头企业作为“双建工程”的实施主体。目前,我县已选定重客隆公司作为我县推进农村市场“双建工程”龙头企业,因此,除了严格执行渝府发〔26〕63号对龙头企业的要求外,我在这里再强调三点:一是要加强指导培育。县贸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并帮助其解决一些经营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使其经营理念、经营方式、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真正适应“双建工程”的需要。二是要加强监督管理。要把“双建工程”建设的数量、速度、质量、成功率、农民满意度等列入对企业的考核指标,及时掌握企业的发展状况,对存在经营风险和欺农坑农行为及时掌控,采取果断措施加以防范。三是要加强验收复查。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验收,合格的才能享受资金补助和有关政策。验收合格后,还要不定期的组织复查,确保“双建工程”的实效和可持续发展。

便民放心店设置了服务承诺、行为规范等,大家可以参考借鉴。

为政之要,关键在落实。目标、任务、办法都已经明确了,我就如何抓好落实提几点要求。

“双建工程”涉及面广,影响面大,需要有关各方明确责任、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合力推进。为顺利推进农村市场“双建工程”建设,县政府印发了《实施农村市场“双建工程”的意见》,明确了“双建工程”的任务和责任,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县级相关部门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贯彻执行县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不打折扣;二是有关涉农服务部门要迅速研究落实与“双建工程”的结合方式,充分利用这个平台,延伸网络,扩大服务。贸易局要认真履行“双建工程”综合协调的职能,当好参谋和助手,并负责“双建工程”的组织实施,检查验收,考核评估。重客隆公司一方面要主动找有关部门衔接,拓展增值服务;另一方面要加强自身建设,苦练内功,注重质量,规范发展,创品牌,树形象,着眼长远,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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